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西安市临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西安市临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标准检查频次上限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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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区 国 防 动 员 办 公 室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必须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每年进行检查。

制度方面: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维修保养档案制度等,明确人员责任,记录维护管理情况。

工程结构方面:工程结构完好,无明显裂缝、变形、破损,混凝土结构无质量缺陷,砌体结构无松动。

内部环境方面:工程内部整洁,无垃圾杂物,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防护设备方面: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无锈蚀、损坏、变形,防护门等能正常开关,密封胶条性能好,防爆波活门等工作正常。

系统运行方面: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通风能保证换气,给排水无堵塞渗漏,电气供电稳定,通信畅通,消防设施完备可用。

部件及附属设施方面: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防汛防火方面: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防汛物资和防火器材配备充足且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不定期检查

2

临潼区 国 防 动 员 办 公 室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防规划是否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人防工程布局是否符合战术技术要求(如防护等级、抗力标准)工程平战转换设计是否明确,转换时限是否满足战时要求。人防指挥所是否具备抗毁能力,指挥自动化系统是否覆盖城市重点区域。

防空警报系统是否实现全覆盖,警报音响覆盖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是否组建人防专业队伍(如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等),并定期开展训练和演练。

城市人口疏散预案是否完善,疏散路线和安置点是否明确。

3次/年

不定期检查

3

临潼区发改委

对粮食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2次/年


4

临潼区发

改委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

(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