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区秦岭保护局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演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35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第 36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7 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 | 1、资质许可方面:证件完备性,许可范围相符性 2、动物来源与管理方面:来源合法性,台账记录完整性 3、场所设施方面:安全设施,卫生与环境设施 4、人员与管理方面:人员资质与培训,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 5、疫病防控方面: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病死动物处理 6、展演活动规范方面:展演内容与方式,观众安全保障 | 每季度一次 | 无 |
2 | 区秦岭保护局 | 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取得情况等的行政检查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13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对采伐作业质量对比采伐设计方案组织检查验收 | 每年两次 | 无 |
3 | 区秦岭保护局 | 对使用林地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9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37条:矿藏勘查、开采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第39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生产条件。 | 检查占用林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情况 | 每年两次 | 无 |
4 | 区秦岭保护局 |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7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 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11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5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任务。 第21条 :林检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二)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 第23条: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草皮和其他繁殖材料在生产期间,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 1、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查:种类数量,有害生物,包装材料 3、调运行为检查:货证相符、运输路线,调运时间 | 产地检疫每半年1次;调运检疫依申请 | 无 |
5 | 区秦岭保护局 | 林木种苗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46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24条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审核、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30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 1、资质与制度,许可证、档案制度、标签制度、自检制度2、苗木质量,外观指标,内在品质3、生产条件,生产设施、土地资源、专业人员4、植物检疫,检疫证书、建议情况5、经营情况,合同票据,经营行为 | 每年2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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