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 1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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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 2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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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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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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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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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
| 6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第一款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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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7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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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渭河水量调度的监督检查 | 1.《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文机构,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实施巡回监督检查,在用水高峰时对主要取(退)水口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退)水口进行驻守检查,确保调度指令的执行。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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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文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水量调度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四)对取(退)水量进行现场监测;(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 9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其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拟定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二)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三)实施地下水监测站网及其信息化建设,收集整理监测信息;(四)依法查处违反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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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 |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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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的监督检查 | 1.《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进行检查。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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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第四条: |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2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城市供水的监督检查 |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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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5.《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
| 6.《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二条 |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 13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城镇供水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筹备、实施及监管,并明确其授权内容和范围。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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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
|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
| 14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堤防管理职责,加强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河道堤防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防汛抢险通道;(二)与防汛抢险无关人员、车辆在防汛抢险期间上堤;(三)车辆在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四)履带式机动车辆、影响堤防安全的载重车辆沿堤顶通行;(五)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行为。旅游观光、农业生产车辆沿堤顶通行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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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查决定书的要求施工,并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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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河道采砂的检查,及对渭河流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机关的上级机关对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案件的处理。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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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水土保持监测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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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 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8 | 西安市临潼区水务局 | 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根据文件、“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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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五条 |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 5.《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
| 6.《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 7.《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五条 |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
| 8.《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
| 9.《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五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