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临农不罚〔2025〕1号

元海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元海波



本机关在调查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营仁向前养猪场(登记经营者周向前、承租者周华侨、转承租者即实际经营者姚明杰)涉嫌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违法行为过程中,查明元海波于2024年10月5日19时左右,驾驶车牌号为豫QJ0923(黄牌)的生猪运输车辆在该养猪场将115头生猪(货主刘强)运输到商洛市镇安县一屠宰厂。元海波自述该车生猪运输过程中未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达目的地后,也未向目的地屠宰厂(商洛市镇安县创盛肉食品有限公司)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车生猪买主胡学丙(商洛市镇安县创盛肉食品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者之一)证实货主刘强通过元海波运输的115头生猪在到达商洛市镇安县创盛肉食品有限公司后,也未向其提供该车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4年10月16日西安市临潼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确认元海波10月5日通过豫QJ0923生猪运输车辆运输的115头生猪未在我辖区查询到检疫申报信息。元海波和买主胡学丙也未向本机关提供该车生猪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规定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处理通知单。

元海波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对元海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元海波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能主动供述本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主观上无违法故意。本机关已对元海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2025年

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