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 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 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2次。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 | 每月对道路运输普货企业库和道路运输重点企业库分别按双随机30%、100%的比例抽取开展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
2 |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站场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2次。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超限、超载配货,是否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物品;是否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搬运装卸;是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每月按双随机抽取结果开展检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00%。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
3 |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 | 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1.《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2次。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落实货物装载配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是否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 每月按双随机抽取结果开展检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00%。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
4 |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 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2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是否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 每月按双随机抽取结果开展检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00%。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
5 |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质量、经营活动、维修经营者、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2次。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是否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是否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是否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 每月按双随机抽取结果开展检查,每次抽取比例为50%。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
6 |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 | 对公共汽车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 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2次。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取得线路运营权;是否擅自调整运营线路、站点和时间;是否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线路运营权;是否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维修检测,是否按照规定对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培训、考核;是否存在到站不停、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的行为;是否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 每月按双随机抽取结果开展检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00%。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
7 |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 | 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四十一条 | 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2次。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每月按双随机抽取结果开展检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00%。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
8 |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 | 对出租汽车营运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订)第四十条 2.《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 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2次。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 | 每月按双随机抽取结果开展检查,每次抽取比例为50%。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
9 |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 | 对水上船舶安全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2次。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是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 每月按双随机抽取结果开展检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00%。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
10 |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2次。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备案,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且证件是否有效;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是否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是否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 每月按双随机抽取结果开展检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00%。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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