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区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4〕6号),为便于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本次修订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正式印发,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6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正式印发,公布《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8月,我市印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41号),按照国家省级市级要求,2022年9月30日,我区印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83号),公布《西安市临潼区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清单印发后,因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等,涉及清单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需进行调整。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2023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修订并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称国家2023年清单),共计991项。9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9号),修订并公布了《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计708项。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37号),修订并公布了《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计371项。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级、市级文件要求,区审改办在《西安市临潼区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基础上,对照上级清单调整情况,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我区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修订形成《西安市临潼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二、修订过程
区审改办对照市级2023年清单,对我区实施的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了初步修订意见。并分别于12月13日、12月21日先后两轮书面征求区级相关部门、垂管单位共26家单位意见建议,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的《西安市临潼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列我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计258项,其中承接中央、省级、市级层面设定事项198项;垂直管理机构实施事项60项。
三、具体修订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区文化旅游局主管并实施;将区文化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区秦保局主管的“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区秦保局主管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由区农业农村局主管并实施;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区发改委主管并实施;新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区城管局主管并实施;新增“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由区城管局主管,区行政审批局实施;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船舶国籍登记”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其中“船舶国籍登记”实施机关调整为市交通局,区级清单中不再列入。
(四)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主管部门由区人防办(区住建局)调整为区国动办(区发改委),实施机关同步调整;“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主管部门由区人防办(区住建局)调整为区国动办(区发改委),实施机关为区行政审批局。
(五)结合市级清单修订及我区实际情况,新增“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为“区秦保局”,实施机关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区秦保局)”。
(六)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删去“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八)在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实施机关。
此前我区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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