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化对全区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主要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和《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其他。
第五条社会评议工作由各街办、各部门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各街办、各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单位(含公共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并通过临潼区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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