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西安市临潼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西安市临潼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更切合本区实际、更加合理可行,现将《西安市临潼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ltqcxsb@163.com
(二)联系人:寇 军 电话及传真:029-83813269
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8日
西安市临潼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2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给予缴费补贴的行为。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调整全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是我区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临潼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公安临潼分局、区审计局、区信访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工作流程,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 补贴人员范围
第五条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 16 周岁;
(二)未参加我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户籍仍在本村(组)。
第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从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中确定当次征地享受补贴人员。
第三章 补贴资金筹集和标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组成部分,专项用于对享受补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补贴。
第八条 城市批次用地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列入土地征收成本,单独列支。
用地主体明确的单独选址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列入工程概算,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落实。
第九条 补贴资金总额=享受补贴人员总数×补贴标准。
享受补贴人员总数=当次征地时该村(组)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总数×〔当次征收的该村(组)集体土地面积÷当次征地前该村(组)集体土地面积〕。
本细则执行补贴标准为每人3.3360万元。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经办工作,为每名享受补贴人员单独建立个人管理账户,用于补贴资金的记账及业务管理。
区财政局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收支管理应当和本细则施行前建立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严格区分,分别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五章 补贴方式
第十三条 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用)批准文件下发日为补贴政策落实起始日,向已确认享受补贴资格人员落实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对于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将补贴资金通过“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口径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从补贴资金到账次月正常发放养老金,并以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发日为基准日补发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对于在基本养老保险中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待遇人员,在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手续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以“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口径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补贴资金到账次月正常发放养老金,并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日期为基准日补发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对于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依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的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资料,将补贴资金余额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本人。
第十七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个人缴费部分,待其满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余额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本人;
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途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其完成险种衔接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转入同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以“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口径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享受补贴人员后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照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贴方式落实报销政策。
第十八条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补贴人员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补贴资金余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给本人或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享受补贴人员户籍迁出西安市且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依据本人申请将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二十条享受补贴人员户籍迁出我区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其在新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手续前,依据本人申请并提供户籍转移资料,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余额转移至其新户籍地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其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及补贴手续。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前,由征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初步确定享受补贴人员总数,测算补贴资金总额,初步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补偿方案公示届满后三十日内,征地街道办事处应将初步拟定的养老保障方案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审定后的养老保障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在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届满后三十日内,按照实际批准征收土地面积,组织征收项目涉及村组开展享受补贴人员总数及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确定工作,村委会对确定的享受补贴人员在村(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确定后,通过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等有效核查方式对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核准,街道办事处以核准后的人员名单填写《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确定的享受补贴人员总数和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对养老保障方案和补贴资金总额进行核准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区人民政府及时按照核准后的补贴资金总额组织安排财政部门向指定的财政专户足额划转补贴资金,并提供由财政专户所在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入账凭证。
单独选址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在征地项目养老保障方案确定后落实。向指定的财政专户足额划转补贴资金,并提供入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核准后的养老保障方案及补贴资金入账凭证、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等资料组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该意见应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临潼分局批准供地的必备要件,审核不通过的不得批准供地。
第二十六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征地项目养老保障方案审核意见通过后三十日内以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发日为补贴政策落实起始日,为确定的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建立个人管理账户并办理相关待遇落实工作。
第七章 政策衔接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确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标准享受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因政策原因无法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人员,按核定的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土地审批件以及社保方案审核意见的项目,继续按照临政办发〔2008〕129号文件执行,未取得社保方案审核意见的已征地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的产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及公告、协议的签订、社会保障费的落实、社保方案的上报、补贴工作的落实、政策宣传及社会维稳等工作负总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各村(组),并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临潼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公安临潼分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的确定、公告和协议的签订工作;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社保方案的备案、组卷上报及补贴待遇落实工作;做好维稳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社保方案并组卷上报;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及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的日常经办工作;管理补贴资金收入户、支出户和个人管理账户;组织政策宣传及配合做好维稳工作。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临潼分局负责做好本次征地面积的核准工作,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时将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方案审核意见做为组卷必要材料;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内容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一)财政局负责做好社会保障费的落实和及时足额划拨工作;做好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并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障费支出户划拨资金。
(二)公安临潼分局负责对享受补贴人员的户籍及个人信息核对工作。
(三)各涉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用地单位或统征部门做好社会保障费落实工作。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区信访局负责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矛盾化解及维稳工作。
(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不及时足额落实补贴资金致使群众利益受损、享受补贴人员个人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产生不良影响、侵占或挪用补贴资金等渎职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冒领补贴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区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与被征地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起草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修订和完善,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西安市人社局牵头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行研究调整,以西安市人民政府名义于2023年5月30日印发了《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市政发〔2023〕5 号),要求各区县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二、决策依据:
《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市政发〔2023〕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十章,共37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法律法规依据、区政府及各街办、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补贴范围”,明确了享受补贴待遇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人员名单产生办法。由村(组)按照本次所征土地占比,在本村(组)范围内同比例确定保障人数,并依法确定保障对象名单。
第三章“补贴资金筹集”,明确了补贴标准、资金来源、资金核算办法。对于城市批次用地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列入土地征收成本,单独列支。对于用地主体明确的单独选址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列入工程概算,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落实。目前我区执行补贴标准为每人3.3360万元。
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明确了资金财务管理及经办业务管理。补贴资金和本细则施行前建立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严格区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由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经办工作。
第五章“补贴方式”,明确了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同险种人员的具体补贴方式。对于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将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补贴资金中报销个人缴费部分。
第六章“工作流程”,明确了从申请征收集体土地到待遇给付全过程之间的工作衔接。1.申请征地前初步确定保障人数,测算补贴资金,初步拟定养老保障方案;2.市级人社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进行备案审核;3.征地获批后确定享受补贴人员名单,核定并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4.市级人社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及资金到位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5.以征地获批时间为基准日向享受补贴人员落实补贴政策。
第七章“政策衔接”,明确了新旧政策间的接续原则。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于应领取养老补助金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对于因政策原因无法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核定的资金,落实报销政策。对于未落实养老保障政策的已征地项目,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组织保障及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第九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对各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章“附则”,明确了信息公开原则及《实施细则》施行时间。与《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保持一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修订和完善,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西安市人社局牵头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行研究调整,以西安市人民政府名义于2023年5月30日印发了《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市政发〔2023〕5 号),要求各区县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为做好西安市临潼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西安市临潼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 2023年11月28日 至2023年12月12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截至12月12日24时,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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