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临潼区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旅行社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旅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西安市临潼区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更切合本区实际、更加合理可行,现将《西安市临潼区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ltqwljsck@163.com

(二)联系人:张伟 电话及传真:029-83960019

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2024年9月25日

草案内容

西安市临潼区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经营服务行为,强化诚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建立违法违规经营旅行社警示及市场退出机制,促进旅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临潼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等服务网点及所有来临开展旅游活动的旅行社。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等服务网点实行记分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五条旅行社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1月1日起连续计算,满分为10分。

第二章 旅行社记分分值

第六条旅行社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一次记10分: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六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旅行社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一次记9分:

(一)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三)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四)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五)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处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六)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第八条旅行社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一次记8分:

(一)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二)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五)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

第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一次记7分:

(一)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

(二)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三)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不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四)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行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五)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六)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一次记6分:

(一)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四)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五)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第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一次记5分:

(一)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

(二)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四)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一次记4分:

(一)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揽旅游者的;

(三)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使用旅游示范合同文本的;

(四)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第十三条 旅行社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一次记1-3分:

(一)旅行社在带团过程中或带团结束后引起游客投诉的;

(二)不积极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座谈、会议的;

(三)办公场所管理混乱,不悬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

(四)不建立管理、安全等相关制度的;

(五)不开展员工安全、经营等业务培训的。

第三章 计分执行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投诉处置、案件查处中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及时作出记分处理决定。

对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同时,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旅行社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不满10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十七条 一次性记10分的。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况报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认定为失信主体;

(二)向辖区旅游企业和社会发布风险提醒,提示谨慎合作;

(三)对其在辖区内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四)对其参与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第十八条 年度累计记满10分的。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况报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并抄送注册地旅游主管部门;

(二)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依法从重处罚;

(四)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教育。

第十九条 旅行社年度有记分的,取消本年度区级各类评比表彰、推荐推介资格。

第二十条 旅游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记分或者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问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行社作为旅游市场的重要主体,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旅游市场的秩序和游客的满意度。然而,近年来,部分旅行社特别是西安来临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区的旅游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行业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西安市临潼区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法律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旨在通过行政信用手段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和约束。

三、起草过程

区文旅局负责《西安市临潼区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并在初稿起草完成后,经局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征求了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市场管理处,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意见建议,并组织西安旅行社协会地接分会,重点来临旅行社召开了座谈会,在征求多方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本《办法》。

四、主要问题及说明

重点内容:

1.记分周期:旅行社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1月1日起连续计算,满分为10分。

2.惩戒措施:对失信旅行社实施联合惩戒,如认定失信主体、发布风险提示、通报、限制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等。

实施与监督情况说明:

1.实施主体:明确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作为《办法》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执行和监督工作。

2.信息公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旅行社的记分结果向旅行社行业社会组织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3.动态调整:《办法》为试行,有效期两年,后期根据试行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公开意见及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服务行为,引导旅游社健康有序发展,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场监管特点,起草了《西安市临潼区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于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截至10月15日24时,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