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编制了《西安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已由区司法局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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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1日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明确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西安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临潼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已按照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潼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临产改办发[2017]5号),在“基准日”前已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员的人。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完成后,对于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反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个人申请、民主协商、股份合作社集体决议、街办审核同意、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程序接收为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为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
(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二轮承包中分配了土地,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登记身份时遗漏的;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生时户籍登记在本村且没有变动的;
(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婚姻关系落户,原户籍迁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丧失或退出,无宅基地或已退出宅基地的;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无住宅、因离婚将户籍迁回原出生地的妇女本人及其依照法律文书由其抚养并将户籍迁入本村的子女;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六)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是指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基于“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
第五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第六条宅基地资格权不可转让,具有身份性、唯一性和平等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和限制宅基地资格权。
第七条宅基地资格权“以人认定,按户归集”,在行使宅基地资格权时必须以户主为代表,且户主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成果,按照以下“分户”情形,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认,可认定为资格权户:
(一)农村独生子女与父母确定为一户;
(二)农村多子女家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申请单独立户,但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三)子女均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父母,可确定为一户;
(四)因收养关系依法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宅基地或无偿放弃宅基地,参照本条(一) (二)款确定;
(五)离婚后无宅基地,且需在本村居住的,可确定为一户;
(六)其他情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民主确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资格权自动终止: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被录取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
(三)军人提干或转业后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的;
(四)自愿有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五)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的;
(六)随同房屋财产权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
(七)因集体土地征收或项目建设等原因,享受了安置政策的;
(八)已自愿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
(九)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或村集体民主决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
第九条资格权户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其以暂时退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或永久退出(同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的方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退出宅基地。
第十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认定。
第十一条宅基地资格权户的认定,由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户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核登记,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街办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对宅基地资格权进行动态调整,对于新增资格权户或资格权消灭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宅基地资格权实行数据库管理,各街办负责辖区基础数据录入、日常维护及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编制了《西安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目的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西安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明确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征求了各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特制定了本管理指导意见。
三、内容解读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共包括十五条。重点明确了资格权人的定义、资格权的性质、可以确认为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的条件、资格权的认定和自动终止条件、资格权管理办法等内容。
附件部分明确了《西安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分户申请表》内容。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编制了《西安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明确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我单位起草编制了《西安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 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截至10月18日18时,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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