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为做好《西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工作,市司法局会同市营商办再次对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西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现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8月13日12时前反馈区司法局。

联系人:刘韬

电话:83812797(传真)

邮箱:lintongsfj@126.com

西安市临潼区司法局

2022年8月12日

草案内容

西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西安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营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政府职责和工作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机制,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按分工负责、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牵头单位分级分领域负责、各责任单位紧密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探索创新】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国家和本省改革试点授权,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科学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复制推广、学习借鉴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第七条【推动以评促优】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政策实施效果评估,通过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调查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开展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相关调查、评估工作谋取利益。

第八条【营造社会氛围】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读、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亲商安商、文明和谐的营商环境氛围。每年11月第一周为“西安营商环境宣传周”。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效经验,客观报道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推动区域发展】发挥西安国家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政务联通互认工程,推动西安都市圈内各类审批流程标准化和审批信息互联共享,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推动区域营商环境整体优化。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出台。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及时清理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地、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本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依照规定自主选择缴纳保证金的方式。

第十二条【优化融资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措施,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一)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构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合理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二)依托西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加大投融资对接力度,畅通融资渠道;

(三)鼓励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降低融资风险;

(四)综合运用财政补贴、减费让利等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五)构建中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畅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引导措施。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本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融资便利化】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完善信贷产品种类,简化办理流程。

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为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办理快捷的融资服务。

第十四条【支持创新创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链、重点项目、大型企业等,在项目策划、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产业链式创新,支持发展秦创原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高端研发平台。

第十五条【强化人力资源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和服务等政策措施,加强重点产业链人才政策扶持,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构建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开展柔性引才,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社保、人事关系等限制,打破壁垒、灵活引才。用好人才综合服务港,实现人才确认、子女就学、住房安居、医疗保障、奖励等政策优待一站办结。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培育多种就业形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时提供人力资源供需信息,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健全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第十六条【公用企事业单位义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报装办理时限等信息,建立停止服务预警机制,不得违法中断或者拒绝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提升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可靠性。

第十七条【信用体系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管理制度,落实行业信用监管职责,推动有关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广泛应用。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及异议申诉机制。

本市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将政务履约守诺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按照规定对政务失信行为予以惩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第十八条【企业登记】本市实行企业设立登记办理全程电子化,全面推行企业设立登记“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次收集、一次办结”,依法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半日办结。申请人登记后可以一次性免费领取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等,并可以选择寄递服务。

第十九条【企业迁移注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企业自由迁移。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市场主体通过“一网通办”商事主体注销平台申请注销的,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人社等部门应当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

本市推行企业歇业制度。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条【数字政府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实行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管理,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汇尽汇”原则,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市政务服务平台汇集政务数据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电子材料,不得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实体证照或者纸质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健全审管联动机制。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行业监管部门,申请人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在推送信息时予以明确。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审批部门同步共享。

行业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需要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及时将处理决定及相关材料推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行业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标准化】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等工作,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本市范围内统一。

涉及政务服务的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并按照办事指南提供政务服务,不得超时限办理,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中介服务、收费、数量限制等。办事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或者政务服务效率提升优化调整。

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规范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中心、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鼓励在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有条件的政务服务场所可以开展延时错时服务。

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受理”工作制度。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确因场地限制等原因暂不具备进驻条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先行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便民】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十五分钟政务服务圈”建设,加强与银行、电信、邮政、物业服务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建共用服务场所,并根据需要在市场主体和政务服务需求密集区设立政务服务网点。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布局,推动市场主体经常办理且基层政务服务场所能够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理,推动集成式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向基层延伸,推广二十四小时自助服务。

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便利化改革】本市推行“一照(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改革,通过加强数据归集、共享,推动关联性强、需求量大、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

本市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在具备条件的行业发放行业综合许可证,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全市通办】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全市通办”工作机制,制定流程规则,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权责划分、线上线下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本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十七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家和本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掌上可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再单独建设相关业务系统。确需单独建设的,应当将其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融合作为项目立项及验收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营造全面开放、规范高效、公平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

第二十九条【健全惠企政策发布兑现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西安政策通”平台,发布、兑现各项惠企政策。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分类建立全市惠企政策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智能筛选等技术,向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和解读制定出台的惠企政策,推进惠企政策在线办理。对奖补事项简明、奖励标准清晰、无评审必要的奖补政策,应当免于申报,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兑现。

第三十条【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交相关材料。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推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公布阶段划分、申报范围、办理条件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土地、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整合,优化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全面推行“市政通”集成改革,水电气热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并联办理,符合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三十一条【优化土地供给模式】 本市实行“标准地+承诺制”土地供给模式,构建包括投资强度、地均产值等的“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合理确定供应占比和出让年期,明确可以推行承诺制的事项和履约标准,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体系。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在有条件的区域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文物勘探等评估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三十二条【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推动登记、交易、缴税全流程网上一日办结。探索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协作,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网络等联动办理。

市场主体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同步开展发证前期工作和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三条【优化纳税服务】 税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便利:

(一)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落实纳税服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办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

(二)完善互联网税费事项办理渠道,优化办税流程,推广电子发票,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提升电子化、智慧办税服务能力;

(三)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除法定要求外不得设置流转环节;

(四)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管理,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促进跨境贸易】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加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力度,推动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高质量建设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构筑内陆地区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贸易通道。

第三十五条【政务服务评价】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评价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引导企业群众开展评价活动。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政务服务评价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

第三十六条【优化12345市民热线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加强“12345”市民热线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健全完善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受理、转办、处置、反馈工作机制,提升平台响应率、问题解决率、群众满意率。依托“12345”市民热线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政企沟通专用渠道,服务市场主体的政策信息咨询、投诉举报和相关困难协调处置。

第三十七条【健全容错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应当予以纠正;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处理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的;

(二)决策符合国家、本省、本市确定的改革发展方向的;

(三)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相关人员工作勤勉尽责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政府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以及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易遭遇风险行业应急帮扶方案。

发生严重疫情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

(一)加强供应链协同调度,支持市场主体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鼓励、引导市场主体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灵活用工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

(三)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等措施;

(四)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市场主体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等支持;

(五)为市场主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九条【引导合规经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一)发布一般性的指导意见或者提出具体指导建议;

(二)制定、发布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三)通过发送提示信函等方式对于市场主体容易疏漏的事项进行提醒;

(四)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劝、约谈;

(五)对企业优化提升安全生产、环保、食品安全等生产设施和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或者补助。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强制约谈企业负责人。

第四十条【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惩戒机制,通过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或者隐形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定期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清欠专项整治,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高水平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机制,加强对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外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

第四十二条【保护中小投资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服务力度,完善司法、行政、行业、企业联动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畅通维权渠道,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四十三条【提升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水平】本市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西安中心、“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等,搭建“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建设高效便捷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提升诉讼便利度】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引、审判事务、诉讼监督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水平与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推动异地立案同城化、跨地区立案协同化。完善电子诉讼综合平台,实现咨询引导、诉讼、执行、信访答疑等事务线上办理、远程办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与涉案市场主体有关的信息,便利涉案财产查控和执行。

第四十五条【规范破产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依法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制定破产案件简易操作流程和文书模板,提高破产案件司法审判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监督管理,健全破产管理人考核机制,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高处置效率。

破产管理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第四十六条【创新监管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推动信用监管、综合监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事项同源、监管标准统一、监管数据共享、处理结果互认。

第四十七条【包容审慎监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可控的范围内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合理设置观察期、过渡期,采取预警提示、容缺执法等方式进行监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市场主体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事项清单,明确具体适用情形,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强化监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法治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监督与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等的协同监督,强化监督结果运用,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第四十九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开发区职责】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西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务院以及我省先后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探索出了一系列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改革经验举措,两次获评“全国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并被认定为“全国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城市”之一。我市针对国务院以及我省《条例》改革要求和任务,虽已制定出台了细化实施方案,但也存在法律效力不高、社会影响力不够等问题。北京、上海等4个直辖市,广州、深圳、青岛、济南、成都、厦门、沈阳、南京等8个副省级城市,以及长沙、苏州、郑州、烟台、德州、商丘等城市,都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出台或者正在制定有关营商环境的法规。为了将我市营商环境改革向纵深推进,固化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起草草案主要依据了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政策文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相关内容,并吸收借鉴了深圳、广州、南京、沈阳、济南、青岛等10余个城市立法经验。

市营商办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广泛搜集了18个城市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规或草案,梳理学习各地立法经验做法,并会同市司法局、市法院、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委党校等单位的10名业务骨干,组成专班、集中办公,2022年3月起草形成了草案初稿,先后对各条款内容进行了3轮次逐条推敲和细致修改,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分5轮次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法律专家等征求了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121条,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送审稿。6月14日,市司法局收到市营商办报送的草案送审稿后,会同市营商办进行了多次修改,在审改过程中,先后通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听取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企业的意见,向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等65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听取了各方意见建议。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市司法局与市营商办多次集中修改,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会指导,基本采纳了反馈意见,经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小组审查通过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最终形成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附则五章,共51条。鉴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既需要有效落实国家、我省相关改革部署,也需要对标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涉及的18个指标领域,因此,我们在凸显“小切口”立法要求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统筹兼顾了系统性、创新性等因素,力求最大程度保障上位法在我市有效落实落地,支撑保障我市未来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依法依规、有力有序开展。

(一)关于总则

草案总则共9条。主要从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和工作机制、部门职责、探索创新、以评促优、社会氛围营造、推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原则作出明确。其中第八条将每年11月第一周确定为“西安营商环境宣传周”,着力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二)关于市场环境

草案第二章共10条。主要从平等待遇、要素保障、融资服务、支持创新创业、人才保障、公用企事业单位义务、信用体系建设、企业登记和迁移注销等方面,对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作出明确。其中,第十二、十三条主要聚焦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反映、高度关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明确政府、金融机构的服务职能,着力解决企业融资渠道不多、融资程序复杂、融资周期较长、融资成本较高、抵压物形式单一,以及政府融资担保机制不健全,信用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推动普惠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效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第十六条主要解决企业在获得水、电、气、热、通信等公用事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审批流程不优、用时过长、收费标准不透明、供应不稳定等问题,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公用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问题,推动企业群众更加便利获得相关公共服务。

(三)关于政务环境

草案第三章共19条。主要从数字政府建设、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全方位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土地供给模式、深化不动产登记、优化纳税服务、促进跨境贸易、健全容错机制、突发事件政府保障等方面,对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作出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对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平台建设、规范中介服务、健全政策兑现等具体政务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第三十条主要聚焦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围绕持续破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存在的流程长、手续繁、效率低等问题,通过对近年来我市在改革中探索形成的“容缺受理”“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多测合一”“市政通”集成改革等经验举措予以固化,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推动相关领域改革提质增效;第三十八条主要结合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的工作实践,聚焦解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的物资供应、劳动关系、资金保障等方面问题,通过对政府应采取的帮扶保障措施予以明确,推动相关制度加快健全、有效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四)关于法治环境

草案第四章共11条。主要从引导合规经营、市场主体保护、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诉讼便利度、办理破产、监管监督等方面,对营造公正法治环境作出规定。其中,第三十九条主要针对解决当前在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刚性有余、柔性不足”“一刀切执法”“一罚了之”等问题,在国务院和我省条例已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基础上,从正向对行政机关在引导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工作方法进行了细化规定,为科学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行动指引;第四十五条主要解决我市在破产案件司法审理中,存在的财产处置效率不够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不足等问题,通过对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加强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推动破产案件审理质效进一步提升。

《西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

草案解读

一、决策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法规和政策。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51条。分别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9条。本章为《条例》的纲领,主要从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和工作机制、部门职责、鼓励探索创新、推动以评促优、营造社会氛围、推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原则作出明确。

第二章“市场环境”共10条。本章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优化融资服务、融资便利化、支持创新创业、强化人力资源保障、公用企事业单位义务、信用体系建设、企业登记和迁移注销等方面,对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政务环境”共19条。本章针对政务环境提升,从数字政府建设、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服务规范化、政务服务便民、政务服务便利化改革、全市通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健全惠企政策发布兑现制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土地供给模式、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优化纳税服务、促进跨境贸易、政务服务评价、优化12345市民热线服务、健全容错机制、突发事件政府保障等方面,对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章“法治环境”共11条。本章对引导合规经营、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中小投资者、提升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水平、提升诉讼便利度、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创新监管机制、包容审慎监管、强化迁都、援引条款等方面,对营造公正法治环境作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2条。本章主要包括开发区职责、实施日期等2项内容。

公开意见及建议

为做好《西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工作,区司法局8月12日通过临潼区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8月13日上午12时,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西安市临潼区司法局

202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