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公众意见征询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合法使用,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编制了《临潼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公众意见征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26日。

联系人:刘瑞 电话:029-83973152

邮 箱:ltqxczxb@163.com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书院门街41号)

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2日

草案内容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公众意见征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农发〔2020〕8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潼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农村村民”)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上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原址翻建(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的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集约节约、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等原则,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村民建房必须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遵守“八不准”相关规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抢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 体审批、农房建设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

第八条资源规划临潼分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将村庄规划纳入村级议事协商目录。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未编制村庄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实施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在规划撤并、拆迁或城改的村庄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一户一宅”的新增宅基地审批,探索通过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等形式,保障新增农户“户有所居”。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建设用地,经审批确需占用一般农用地的,按照“指标管控”、“定量定地”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作出承诺,编制村庄规划时予以纳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资源规划临潼分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十条 宅基地申请必须以农户为单位,代表农户提出宅基地申请的农村村民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本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多子女家庭,至少保证有一人与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将户籍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依规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调整或旧村镇改造等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四) 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五) 法律、法规和省、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农村夫妻双方属于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按照农村妇女嫁入、男子入赘风俗习惯,向实际生活居住地的集体申请宅基地。不得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同时在两个集体申请宅基地。

第四章 宅基地及住宅建设审批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实行计划管理。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下一年度的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通报自然资源规划临潼分局,由资源规划临潼分局按照上级下达计划指标任务,报区政府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街道办事处审批村民新增宅基地申请时,应当符合区级下达的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不得超过《陕西省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城区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或废旧宅基地腾退等措施,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第十五条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在申请新建住宅前需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如原宅基地已办理过登记,需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妥善处置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历史遗留问题。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的给予审批。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的基础上,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按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含夫妻双方其中一个在原集体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转让住宅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七)涉嫌违法违规建住宅,尚处于处理过程中的;

(八)村内没有闲置建设用地且没有新增宅基地指标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房的审批手续由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按“农户申请、村级审查、街道审批”的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要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内容,并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房屋设计图及家庭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公示。村民小组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小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小组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四)报送。经审查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五)受理。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

(六)联审。街道办事处、区资源规划分局街道资源规划所进行实地审查。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临潼分局街道资源规划所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临潼分局街道资源规划所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秦保、住建、交通、公安、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联审机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批。联审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七)审批。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

(八)备案。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临潼分局备案。

在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在不超出规定宅基地审批面积、符合住宅设计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第六章 住宅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需按规定申请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应在承诺期限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

第二十条 区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施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

(二)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

(三)定期对村镇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进行技术培训;

(四)向村民普及住宅建设技术和质量安全知识。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定期巡查村民住宅建设情况,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应当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由村民自行组织施工的,村民个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设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

承接前款所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四条 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坡屋顶的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核心保护区内和重点保护区内村庄不在审批新增宅基地,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农村宅基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批准和验收。重点保护区村庄内被认定为D级危房的原住居民住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进行原址翻建,但层数应控制在2层以下(含2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6.6米以内,坡屋顶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要执行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基础完成时到场、一层建成时到场、二层建成时到场、房屋建成后验收到场的“六到场”要求,明确办事流程、加强监管服务、完善过程记录。

第二十六条涉及易地新建住宅的,须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在新宅建成后按照承诺时间对旧宅进行拆除,原宅基地依法收回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在通过验收并拆除旧房,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但不得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得损害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和住宅合法权益。利用闲置宅基地及住宅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政策要求。

第二十八条 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九条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三十条鼓励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空闲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调剂使用。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的,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互换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住宅,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整体或部分宅基地,但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需求。

第七章 矛盾纠纷化解途径

第三十三条农村宅基地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本着相互谅解、平等协商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当事人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权属争议申请,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该具体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属争议也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处理。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八章 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

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建设、使用的全程监管,建立完善日常动态巡查监管工作制度和巡查问题台账工作制度。建立街道、村两级动态巡查及报告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宅基地巡查。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宅基地分配、调换、信息公示、建设管理,以及政策法规宣传、纠纷调处等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宅基地所有权人职责,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将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本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含有农村村民建房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监督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实施建房。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街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

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六)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若干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七条收回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宅基地,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收回农村宅基地的报告,附相关证据材料、合法房屋证明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应出具安置协议以及行政处理的相关文书。

(二)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内设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镇建设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及时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按照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后,由街道办事处在收回的村组内进行公告。对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宅基地使用权利人应当在收回决定批复之日起30日内,主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九章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区住建局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村民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新宅建成后逾期不拆除旧宅退还原宅基地的,由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处理。应拆未拆的应严格管理、拆除到位。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违法建房的个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秦保局、自然资源规划临潼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草案解读

一、目的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稳慎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街道、村的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征求了各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公众意见征询稿)》主要包括总则、宅基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及住宅建设审批条件、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程序、住宅建设管理、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违法查处、附则等十部分内容。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该部分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则要求等内容。

(二)第二部分为“宅基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该部分主要包括宅基地规划管理的规定和村民建房应遵循的原则和禁令等内容。

(三)第三部分为“宅基地申请条件”。该部分主要明确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的条件。

(四)第四部分为“宅基地及住宅建设审批条件”。该部分主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不予批准宅基地的规定等。

(五)第五部分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程序”。该部分主要明确了“申请、公示、审查、报送、受理、联审、审批、备案”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中的具体工作职责。

(六)第六部分为“住宅建设管理”。该部分主要明确了村民建房应取得相关许可,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在村民建房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职责,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层高及建设期限,严格村民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六到场”要求等。

(七)第七部分为“矛盾纠纷化解途径”。该部分主要包括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途径等内容。

(八)第八部分为“日常监管”。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的工作职责,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九)第九部分为“违法查处”。该部分主要明确了村民建房违法查处的几种形式,在违法查处中相关部门的职责,违法查处依据等。

(十)第十部分为“附则”。该部分主要明确了本办法负责解释的部门,本办法施行日期。

背景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稳慎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街道、村的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征求了各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公开意见及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合法使用,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我单位起草编制了 《临達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公众意见征询稿)》,于 2023年5月12日 至2023年5月26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截至5月26日18时,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