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西安市临潼区统计局解读《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我国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三次农业普查后已届10年,我国将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此次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25〕4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市政发〔2025〕10号)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临潼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临政发〔2025〕36号),成立西安市临潼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旨在全面动员和部署我区普查工作。

二、普查的意义

第三次农业普查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加快转变,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农村社会结构深刻调整,城乡融合不断深入。第四次普查旨在全面、准确、客观地摸清新时代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新家底,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三、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包括全区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涉农街道办。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对象的义务与配合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应当及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普查机构及人员将对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普查数据仅用于统计目的,不作为任何行政处罚的依据。

西安市临潼区统计局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