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资源规划局分局局长解读《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区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12月公布实施,将于2023年12月届满三年。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按照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公布工作的函》、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3〕23号)、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资源发〔2023〕88号)等要求,开展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

二、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调整公布工作的函》;

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3〕23号);

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技术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耕发〔2023〕7号);

5.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资源发〔2023〕88号);

6.《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55号)。

三、目标任务

在上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际,合理调整优化征地区片,科学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主要内容

(一)工作内容

1.调整划分原区片,并重新测算区片综合地价

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新要求(基准点更新为2023年1月1日),对原征收农用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结合最新获批的“三区三线”成果,对原有区片范围及数量进行重新调整划分;按照本轮调整更新技术要求,采用征地案例比较法、农用地收益价格修正法等方法,重新测算、调整更新我区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按照征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3年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合理调整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

(二)调整范围

本次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的范围包括临潼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

五、惠民利民举措

国家已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至少每三年根据补偿标准制定时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对补偿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保障被征地农地现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建设用地项目在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办理土地报批手续的,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项目在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前已完成土地报批手续而未实施征地的,在征地补偿时若已公布,则执行最新标准。

六、注意事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方面内容,不包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应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基准时点不同。上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基准时点是2020年1月1日,本次更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时点是2023年1月1日。

二是采用的基础数据不同。上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本次更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

三是成果公布方式不同。上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公布,本次更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公布。

四是初步测算结果验证不同。本轮调整更新技术要求空间位置相同的区片原则上不应低于2020年已经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