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潼分局对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A

签发人:马翔

市资源临函〔2024〕135号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潼分局对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复函

吴拥军:

您提出的《关于集体土地合理利用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兴王村三王小学位于西安市临潼区城镇开发边界外,不符合第45条第(五)项,如需拆后重建,暂无法进行正常报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关于村庄规划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20〕1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等文件要求和精神,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村庄范围内的用地应由属地街办政府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对村庄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科学有序的安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的指标与布局,用于保障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需求。

感谢您给我们工作的建议,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潼分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