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662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B类

签发人:苗 吉

临政函〔2024〕59号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662号提案的复函

尹凌委员:

您提出的《陕西省工人疗养院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提案》(第6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区医疗保障局的主要工作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项医保政策,没有定价权。接到提案后,我区积极与市医疗保障局沟通相关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

按照省发改委印发的《陕西省定价目录》(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明确,由省医疗保障局商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权限在省级。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政策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72号)中明确规定:

(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1. 对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政策

一是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省上制定的最高限价。各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但不允许突破最高限价。

二是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和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抄送管理。

2.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政策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按照服务成本自行确定并向患者公示,不再实行备案管理。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

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最高限价,按照医院的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尚未取得等级医院资格的公立医疗机构,按一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三、工作开展情况

针对提案中反映的情况,区医保局与市医保局进行了沟通,上级明确答复:“相当于二级综合医院的床位规模”并不能等同于二级医院。按照陕医保发〔2021〕72号文件规定,对尚未取得等级医院资格的公立医疗机构,按一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下一步,我区将持续关注相关情况,继续同上级医保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若上级有新政策,及时对接省工人疗养院予以落实,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

衷心地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专此函复。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