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签发人:张军科
临市监函〔2024〕28号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66号提案的复函
尊敬的石晓梅委员:
您提出关于“加强路边小吃摊经营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县(市、区)城市管理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空间区域,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规定: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在收到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申请时,根据申请人数和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时,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确定其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局先后多次向区城市管理局发送《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摊贩备案情况的函》,要求区城市管理局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条例》之规定,将临潼区域内食品摊贩划定的经营区域及备案名单函告我局,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区城市管理局对小吃摊备案登记情况,无法介入监管。
最后,感谢石委员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我们深知,食品安全监管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希望您继续关心关注我们的工作,我们将践行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保障我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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