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临潼区鲜之惠生鲜超市店经营的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购进日期:2025年6月3日。
(二)情况说明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原因是:该超市经营的土豆,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单项判定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决定不予立案。
二、西安市临潼区大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栎阳分公司经营销售的清香白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总酸(以乙酸计)。生产日期:2025年2月8日。制造商:岐山醋阿婆酿造厂。厂址:陕西省岐山县益店镇法王路。净含量:820ml。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2025年7月3日结案。该单位生产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超市销售食品中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经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其上述经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另外,鉴于该超市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其购进的清香白醋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明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体系或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该超市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其购进的清香白醋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体系或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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