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区2家使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临潼区高卓商贸部经营的毛巾卷(香芋味)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4.03。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8日不予立案。该商贸部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该商贸部购进上述毛巾卷(香芋味)糕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不予立案。
二、陕西鑫红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坊香仔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4.28。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4日立案,2025年7月16日结案。该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食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违法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警告;
2、没收其生产经营的上述红坊香仔肠794袋;
3、没收其违法所得柒拾贰(¥72.00)元;
4、罚款贰万(¥20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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