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西安市临潼区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

西安市临潼区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夏季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提升工作要求,切实改善全区夏防期空气质量,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高质量完成“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在总结近年来夏防期污染管控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2025年4月起,指导涉VOCs及NOx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规范管理、达标排放,有效降低污染物浓度。2025年5—9月通过对全区臭氧污染发展趋势和严重性级别的分析研判,实施臭氧污染常态化、加严、应急三级管控,力争臭氧污染超标天数较2022—2024年5—9月平均天数下降9天。

二、管控时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分级管控自2025年5月1日起,9月30日结束。

三、管控重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工业源中VOCs管控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石化、化工、移动电子元件及半导体制造、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为重点;NOx以锅炉、窑炉超低排放改造为重点;移动源以油品储运销过程监管、打击黑加油站及非法流动加油车,加强柴油货车、非道路机械执法检查,老旧车辆及机械淘汰,重点行业运输清洁化为重点;城市面源以涉VOCs城市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标线、农药喷洒、绿植修剪、涉VOCs产品质量控制等为重点;生活源以汽修企业、餐饮油烟排放执法检查为重点。

四、管控措施

(一)加强臭氧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工作

根据省、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提前24小时确定臭氧污染管控级别,指导各单位针对性开展调度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气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

(二)常态化管控措施

1.工业源

(1)VOCs治理设备耗材更新更换。4月底前,全区使用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及组合工艺(非燃烧法)的企业,完成一轮活性炭、过滤棉更换,其中使用非溶剂型原辅材料且本年度已更换活性炭的可以不开展此项工作。5月底前对上述更换工作开展监督抽查。

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且采用活性炭吸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炉(RCO)/蓄热式热力燃烧炉(RTO)/催化燃烧炉(CO)组合以及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超过一年没有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的,4月底前进行更换,5月底前对上述更换工作开展监督抽查

4月底前完成VOCs处理涉及的吸附剂、吸收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清理、更换,以及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涉VOCs危险废物清运工作,5月底前对上述更换、清运工作开展监督抽查。

严把活性炭质量。5月底前,所有完成活性炭更换的企业必须提供活性炭质检报告,确保颗粒型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g/mg,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低于650g/mg。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整改。5月底前,对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棉等治理工艺的,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上述治理工艺以下简称为单一治理技术)的企业及上述组合工艺的企业,应全面完成升级改造(用于恶臭异味治理的除外),未完成整改前应实施生产调控。对2022年以来完成上述单一治理技术整改的企业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月底前对采用直燃式废气燃烧炉(TO)、RCO、RTO、采用高温炉(窑)、冷凝、吸收工艺的有机废气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排查,5月底前完成整改。

具体要求:直燃式废气燃烧炉(TO)、RTO、采用高温炉(窑)处理有机废气的,废气在燃烧装置的停留时间不少于0.75s,正常运行时燃烧温度不低于760℃;CO和RCO等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宜低于40000h-1。对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的,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并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更换的吸附剂应封闭保存;对采用吸附—脱附再生工艺的,应定期脱附,并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颗粒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800mg/g,蜂窝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²/g(BET法)。采用冷凝工艺的,运行温度不应低于设计温度;油气回收的冷凝温度一般控制在-75℃以下。采用吸收工艺的,吸收剂宜选择低(无)挥发性且对废气中有机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质。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VOCs治理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升级。6月底前,全面排查企业安装的各类VOCs治理设施,如燃烧、冷凝、吸附—脱附、吸收等自动化控制系统,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系统具备数据采集及处理、自动控制、程序保护、联动联锁等功能,能够记录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关键参数,并可同步调取多个参数的历史记录,实现所有接入设备的启动、停止、监控及异常工况的诊断处理。

具体要求:生产设施关键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工序的生产负荷或反映生产负荷的投料量、燃料消耗量、出料量,炉膛温度,风机电流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关键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含氧量、烟气量、出口温度,进出口VOCs浓度等,VOCs燃烧设施燃烧温度、辅助燃料瞬时流量,吸附设施吸附/脱附时间和温度、装置压差,冷凝设施冷凝温度和溶剂回收流量,吸收设施吸收剂pH值、氧化还原电位(ORP)等。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全区涉及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了要满足绩效评级要求外,如无特殊情况,应实现100%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如确需使用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油墨、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在其环评文件中论述不能进行替代的原因或者制定替代计划,同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应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涂料、油墨未全部替代的规上企业,应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同时要求配备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已完成源头替代的企业应保存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原辅材料台账等文件备查。

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制造等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备MSDS等说明文件,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施工配比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提供载有详细技术信息的产品技术说明书或者产品安全数据表。

有机溶剂使用量超过10吨的国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建单位6月底前自行或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工艺过程源企业储罐环节管控。5月底前全面排查全区储罐罐型、浮盘边缘密封方式、呼吸阀、紧急泄压阀等关键配件开展密封性检测,确保选型适合,达标排放。

具体要求:存储汽油、煤油、喷气燃料、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内浮顶罐罐顶气未收集治理的,应配备选用“全接液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的高效浮盘与配件。鼓励企业对内浮顶罐排气进行收集处理。固定顶罐和建设有VOCs治理设施的内浮顶罐宜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75%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2000μmol/mol。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除内浮顶罐边缘通气孔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储罐附件的开口(孔)应保持密闭。储油库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500μmol/mol。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6)强化工艺过程源企业装卸环节管控。5月底前对装载成品油和三苯物质的汽车罐车开展排查。

具体要求:应采用密闭、收集性能较好的装备和方式。装载成品油和三苯物质的汽车罐车应采用底部装载,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等;铁路罐车鼓励使用锁紧式或其他等效密封接头。鼓励开展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的清洗、压舱过程废气收集治理。废气处理设施吸附剂应及时再生或更换,冷凝温度以及系统压力、气体流量、装载量等相关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7)工艺过程源企业敞开液面环节管控。5月底前对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污水处理装置区集水井/池工业企业开展排查,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浓度大于100umol/mol的,督促企业对相关设施进行密闭收集处理,防止逸散泄漏。

具体要求:含VOCs有机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储存、处理设施应在曝气池之前加盖密闭。废水储存池体密闭后应保持微负压状态,采用U型管或密封膜现场检测方法排查池体内部负压情况,密封效果差的加快整治。污水均质罐、污油罐、调节池、隔油池、浮渣罐、混入含油浮渣的浓池等产生的高浓度VOCs废气宜单独收集治理,采用燃烧等高效处理工艺处置。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8)进一步排查涉VOCs企业旁路情况,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经专家论证必须进行保留的,5月30日前加装流量计或自动监控设备。

其它要求:阀门腐蚀、损坏后应及时更换,鼓励选用泄漏率小于0.5%的阀门;建设有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的企业,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DCS。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9)工艺过程源企业非正常工况管理。4月底前,石化、化工企业制定全年开停车、储罐清洗、检维修计划并制定VOCs废气管控规程,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5月底前对制定情况开展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避免(5月1日起至9月底)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如有突发或临时任务应及时上报。

具体要求: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停工退料时应密闭吹扫,最大化回收物料;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炬系统、治理设施处理。在难以建立清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维修过程排放的废气。加强放空气体VOCs浓度监测,一般低于200μmol/mol或0.2%爆炸下限浓度后再进行放空作业。环保装置、气柜、火炬等应在生产装置开车前完成检维修;在开机进料时,应将置换出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开工初始阶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应妥善处理,不得直排。石化、化工企业应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0)涉VOCs企业废气收集。5月底前对涉VOCs企业废气收集方式开展专项检查。

具体要求: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宜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采用车间整体换风收集的,车间厂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封闭状态,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鼓励使用双层门、自动门;涉VOCs环节的生产车间应保持微负压,鼓励安装负压计。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1)强化典型行业工艺无组织废气管控。

具体要求: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间歇性生产工序较多的行业企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取样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工业涂装行业企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应实施密闭化改造,全面采用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材料的除外。使用VOCs质量占比在10%及以上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剂等物料存储、调配、转移、输送等环节应密闭。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2)强化园区和集群整治提升。5月底前,组织对工业园涉VOCs企业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提升改造一批。加强对全区已建成的涉VOCs“绿岛”项目使用效率和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发挥绿岛作用。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工信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3)重点行业领域超低排放与深度治理改造。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深度改造及燃煤锅炉淘汰。在全区范围内,鼓励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深度改造。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种植等燃煤设施)以及使用燃煤的炉窑,发现一起,淘汰一起。淘汰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工信商务局、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移动源

(14)加强加油站日常管理。5月底前,对全区加油站开展一轮油气回收装置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降低无组织排放。

具体要求:对已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且运行良好的加油站,开展一次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加油机内部、泄油口以及人井内部阀门、法兰、管件连接处等)、油气回收装置排放浓度及在线监控系统检查,确保油气回收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其他加油站开展一次系统密闭性、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回收装置排放浓度及在线监控系统检查,每月开展一次气液比检测。除必要的维修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5)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5月底前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发油密封罩等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500μmol/mol。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向铁路罐车收、发油;向铁路罐车收油时,从泵站扫仓罐中产生的油气应密闭收集,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进行回收处理。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6)加强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5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油气回收阀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泄漏值检测。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7)汽油蒸发精准管控。协调燃油供应部门供应蒸气压42—62千帕的车用汽油,全面降低油气蒸发排放。

牵头单位:区工信商务局、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8)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2025年底前,完成市上下达我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各型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区工信商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9)重点行业清洁运输。年大宗货物运输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企业、物流园区的清洁运输比例保持在80%以上。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城市面源

(20)推进建设工程领域VOCs治理。推动绿色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含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和交通标志喷涂,应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非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优先选用绿色施工方式,减少现场涂装作业;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应使用无溶剂涂料或水性涂料。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公安分局、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1)继续加大流通领域涂料、胶粘剂、油墨产品的质量抽检力度。夏防期完成抽样10批次,对发现的销售不合格涂料、胶粘剂、油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抽检结果在区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2)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控力度。企业及执法人员对照执行《西安市餐饮油烟污处设施监督管理规范》,对餐饮油烟治理各项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

区级部门开展不少于一次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联合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不少于一轮次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3)启动涉VOCs城市面源错峰生产作业,包括全区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地坪涂装作业,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市政设施、给排水工程及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以及广告涂装或翻新等,每日12:00—18: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同时应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涂料、胶粘剂。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4)建筑墙体使用的涂料、胶粘剂应密封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涂料、胶粘剂等调配作业应在调配间或室内进行。废弃容器要统一收集,不得露天堆放。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5)禁止各类露天喷刷油漆作业,依法查处各类工地架管、可移动设施露天或敞开式喷涂刷漆作业。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6)打击“黑加油站点”。组织开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工作,依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夏防期加大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严查利用各种改装车辆无证经营、非法流动销售车用汽、柴油等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经营活动。

牵头单位:区工信商务局

配合单位: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7)重点区域3公里范围内物流、邮政企业夜间实行排队车辆熄火行动,特殊不能熄火车辆(如冷藏车等)豁免。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8)持续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严格执行汽、柴油质量标准,对全区加油站销售的油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大相关产品抽验频次,夏防期抽验车用燃油不少于160批次,对发现的劣质油品溯源倒查。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9)实行油品储运错时作业。加油站每日夜间18:00-12:00(第二日)进行卸油作业。

牵头单位:区工信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0)增加重点路段、区域柴油车常态化路检路查频次,加大货运、物流车辆污染治理力度,在集中停放地开展监督抽测。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每月开展联合检查不少于6次,检查机动车数量不少于200辆次。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抽测和执法检查。每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检查不少于6次,抽测机械不少于30台次,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Ⅱ排放标准或者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生活源

(32)持续推进汽修企业水性涂料源头替代工作。含喷涂工艺的汽修企业面漆全部实现水性涂料替代。4月底前,使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有机废气的,完成一轮活性炭、过滤棉更换,5月底前开展一轮抽查工作。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3)开展汽修企业夏防期抽查工作。针对涉及喷涂的汽修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发现存在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露天喷涂、活性炭更换不及时等问题的汽修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夏防期抽查涉及喷涂汽修企业比例不低于60%。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4)开展汽修企业错时作业。全区范围内汽修企业12:00—18:00时禁止开展喷涂作业(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非溶剂型面漆或末端使用燃烧法等先进处理工艺的汽修企业在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后可豁免)。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5)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控力度。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以上食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逐步完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联网,利用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强化日常监测监管。加大城市建成区露天涉油作业流动摊贩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6)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枯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7)鼓励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加油站实施夜间加油降价促销活动。

牵头单位:区工信商务局

责任单位: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延长壳牌石油等

5、重点区域

(38)每日8时-20时根据调度指令开展对国、省控子站周边洒水降尘、降低地表温度,减少光化学反应。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9)加油站、停车场每日8时-18时做好洒水降尘,降低地表温度,减少光化学反应。

牵头单位:区工信商务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0)做好国、省控子站周边主要道路(西大街、人民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东关街、会昌路、秦唐大道)在高峰期车辆分流和交通疏导工作,减少移动源排放。

牵头单位:公安分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1)倡导绿色出行,引导周边地下车库开启便民服务,保持交通畅通,减少车辆VOCs排放。

牵头部门:公安分局

配合部门:区交通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2)对国、省控子站周边工业企业、仓储集中区域所有货物全部入库,做好密封,禁止露天存放。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商务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3)对国、省控子站周边建筑工地所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入库,做好密封。

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4)对国、省控子站周边所有汽修企业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入库,做好密封,并将地面油漆、油渍等清洗干净。

牵头部门:区交通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5)加大油品运输、存储、销售、中转等环节油气排放的专项治理,对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停止营业。针对检查过程中部分加油站存在油气回收装置运行台账记录不完善、人员操作不规范、资料不完整等问题,要求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部门:区工信商务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6)对国、省控子站周边餐饮企业做好油烟治理设施清洗工作,确保油烟治理设施干净整洁无油渍,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督导检查力度。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7)对国、省控子站周边范围内做好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在做好环境卫生维护、监管的同时,要坚决杜绝清扫路段树叶、垃圾随意焚烧;紧盯重点时段加大各类焚烧管控,确保无新增火情。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三)加严管控措施

当预测臭氧持续出现轻度或轻度—中度污染等级时,启动加严管控措施:

(48)强化涉VOCs城市面源错峰生产作业,包括全区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地坪涂装作业,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市政设施、给排水工程及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以及广告涂装或翻新等,每日8:00—20: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同时应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涂料、胶粘剂。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9)开展汽修企业错时作业。全区范围内汽修企业8:00—20:00时禁止开展喷涂作业(末端使用燃烧法等先进处理工艺的汽修企业在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后可豁免)。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0)加严管控及应急管控期间,实施渣土车“阳光运输”。夏防期加严管控期间,夜间渣土车清运仅允许使用纯电动及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限行区域(姜白路以东、秦陵路以西、秦汉大道以南、陕鼓大道、秦唐大道与行者路十字(爱琴海十字)—秦唐大道与秦陵路丁字段以北(均不含界限道路))内,暂停渣土车清运夜间审批(纯电动渣土车除外);应急管控期间,暂停渣土车清运夜间审批(纯电动渣土车除外)。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1)市政园林杀虫剂喷洒作业全部调整至夜间19时—次日9时进行。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2)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修剪(修整)调整至夜间19时—次日9时进行(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3)强化区域雾炮和洒水协同循环作业,高温天气加大作业频次,降低地表温度,减少光化学反应。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4)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确保安全并具备人工增雨条件的基础上,由区气象局及时组织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

牵头单位:区气象局、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四)应急管控措施

当预测臭氧持续出现中度污染或者单日预测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等级时,启动应急管控措施:

(55)全区8:00—20:00时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业涂装企业喷涂工序暂停作业;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包装印刷企业印刷工序暂停作业。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6)全区不得开展涉VOCs城市面源生产作业。全天范围内不得开展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不得开展市政设施、给排水工程及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不得开展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以及广告涂装或翻新等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7)汽修企业禁止开展喷涂作业。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8)加油站每日8:00—20:00禁止卸油作业。

牵头单位:区工信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9)不得开展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细化分解实施方案,强化属地管理,夯实主体责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减排、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治理与帮扶并重的原则,精细化管控,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二)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同时整合自动在线监测、用电监控数据、激光雷达、VOCs走航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督和执法效能。持续优化“智慧平台”建设,加强监测预报、分析研判,推进精准溯源、智慧监管,实现科学评估、精细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相关成员单位应向管辖范围及辖区内对应的企业、单位、个人宣传夏防期污染防治分级管控相关要求,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形成全民监督、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四)持续暗访巡查。区生态委办将不间断开展暗访巡查、专项督查行动,定期拍摄暗访纪实片,曝光问题,传导压力,每月对相关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公开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五)定期调度通报。相关单位应于5月16日前报送1名工作联系人,5月22日前拟定本辖区、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报区生态委办备案。行动方案要列出任务清单,逐条明确工作推进计划和完成时限,压实责任,确保措施落地,取得实效。每月22日12时前,将月工作总结报区生态委办邮箱(ltqstwbgs@163.com)。10月10日前,报送“夏防期”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附件:1.承诺书

2.西安市临潼区2024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承诺书

本单位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替代比例等符合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绩效评级A级相关标准要求,内容属实。

本单位承诺在100%完成源头替代工作前,包装印刷行业使用质量达标的原辅材料且年度替代比例不低于绩效评级要求;涉及涂装工序企业使用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达到绩效评级要求。

本单位承诺在相关原辅材料产品性能、技术达到标准要求前提下,逐步提升替代比例直至实现100%替代。

如违背以上承诺,同意有关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

日期:

附件2

西安市临潼区2024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类别重点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落实单位

1

加强臭氧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工作

加强臭氧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工作

根据省、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提前24小时确定臭氧污染管控级别,指导各单位针对性开展调度管控工作。

2025年9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区气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

工业源常态化管控措施

VOCs治理设备耗材更新更换

5月底前对全区使用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及组合工艺(非燃烧法)企业的活性炭、过滤棉更换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其中使用非溶剂型原辅材料且本年度已更换活性炭的不在监督抽查范围内。

2025年5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月底前对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且采用活性炭吸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炉(RCO)/蓄热式热力燃烧炉(RTO)/催化燃烧炉(CO)组合以及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超过一年没有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的,开展监督抽查。

5月底前对VOCs处理涉及的吸附剂、吸收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清理、更换,以及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涉VOCs危险废物清运工作开展监督抽查。

5月底前,所有完成活性炭更换的企业必须提供活性炭质检报告,确保颗粒型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g/mg,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低于650g/mg。

3

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整改

5月底前,对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棉等治理工艺的,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上述治理工艺以下简称为单一治理技术)的企业及上述组合工艺的企业,应全面完成升级改造(用于恶臭异味治理的除外),未完成整改前应实施生产调控。对2022年以来完成上述单一治理技术整改的企业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025年5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月底前对采用直燃式废气燃烧炉(TO)、RCO、RTO、采用高温炉(窑)、冷凝、吸收工艺的有机废气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排查,5月底前完成整改。

4

VOCs治理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升级

6月底前,全面排查企业安装的各类VOCs治理设施,如燃烧、冷凝、吸附—脱附、吸收等自动化控制系统,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系统具备数据采集及处理、自动控制、程序保护、联动联锁等功能,能够记录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关键参数,并可同步调取多个参数的历史记录,实现所有接入设备的启动、停止、监控及异常工况的诊断处理。

2025年6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

源头替代

全区涉及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了要满足绩效评级要求外,如无特殊情况,应实现100%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如确需使用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油墨、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在其环评文件中论述不能进行替代的原因或者制定替代计划,同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应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涂料、油墨未全部替代的规上企业,应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同时要求配备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已完成源头替代的企业应保存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原辅材料台账等文件备查。

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制造等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备MSDS等说明文件,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施工配比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提供载有详细技术信息的产品技术说明书或者产品安全数据表。

有机溶剂使用量超过10吨的国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建单位6月底前自行或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2025年9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商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6

储罐环节管控

5月底前全面排查全区储罐罐型、浮盘边缘密封方式、呼吸阀、紧急泄压阀等关键配件开展密封性检测,确保选型适合,达标排放。

2025年5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7

装卸环节管控

5月底前对装载成品油和三苯物质的汽车罐车开展排查。

2025年5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8

敞开液面环节管控

5月底前对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污水处理装置区集水井/池工业企业开展排查,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浓度大于100umol/mol的,督促企业对相关设施进行密闭收集处理,防止逸散泄漏。

2025年5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9

涉VOCs企业旁路排查

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经专家论证必须进行保留的,5月30日前加装流量计或自动监控设备。

2025年5月30日前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0

非正常工况管理

4月底前制定开停车、检维修计划;5月底前对指定情况开展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避免(5月1日起至9月底)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如有突发或临时任务应及时上报。

2025年4-5月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1

废气收集专项检查

5月底前对涉VOCs企业废气收集方式开展专项检查。

2025年5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2

典型行业工艺无组织废气管控

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间歇性生产工序较多的行业企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取样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工业涂装行业企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应实施密闭化改造,全面采用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材料的除外。使用VOCs质量占比在10%及以上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剂等物料存储、调配、转移、输送等环节应密闭

2025年9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3

园区和集群整治提升

5月底前,组织对工业园涉VOCs企业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提升改造一批。加强对全区已建成的涉VOCs“绿岛”项目使用效率和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发挥绿岛作用。

2025年5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区工信商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4

重点行业领域超低排放与深度治理

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深度改造及燃煤锅炉淘汰。在全区范围内,鼓励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深度改造。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种植等燃煤设施)以及使用燃煤的炉窑,发现一起,淘汰一起。淘汰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

2025年9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区工信商务局、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5


低效VOCs治理设施整治

拆除低效的UV光氧催化设施,改造为喷淋+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西安中域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4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西泉街办

拆除低效的低温等离子+UV光氧设施,改造为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

(西安路易海建材有限公司)

2025年5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行者街办

16

移动源常态化管控措施

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

5月底前,对全区加油站开展一轮油气回收装置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降低无组织排放。

2025年5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商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7

储油库油气回收监管

5月底前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发油密封罩等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500μmol/mol。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向铁路罐车收、发油;向铁路罐车收油时,从泵站扫仓罐中产生的油气应密闭收集,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进行回收处理。

2025年5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8

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5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油气回收阀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泄漏值检测。

2025年5月底

区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9

汽油蒸发精准管控

协调燃油供应部门供应蒸气压42—62千帕的车用汽油,全面降低油气蒸发排放。

2025年9月底

区发改委、区工信商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0

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

2025年底前,完成市上下达我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各型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任务。

2025年底

区交通局、公安分局

区工信商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1

重点行业清洁运输

年大宗货物运输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企业、物流园区的清洁运输比例保持在80%以上。

2025年9月底

区交通局

区发改委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2

城市面源常态化管控措施

推进建设工程领域VOCs治理

推动绿色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含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和交通标志喷涂,应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非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优先选用绿色施工方式,减少现场涂装作业;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应使用无溶剂涂料或水性涂料。

2025年9月底

区住建局、公安分局、区交通局按职责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3

涂料、胶粘剂产品质量抽检

继续加大流通领域涂料、胶粘剂、油墨产品的质量抽检力度。夏防期完成抽样60批次,对发现的销售不合格涂料、胶粘剂、油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抽检结果在区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

2025年9月底

区市场监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4

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控力度

企业及执法人员对照执行《西安市餐饮油烟污处设施监督管理规范》,对餐饮油烟治理各项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

区级部门开展不少于一次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联合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不少于一轮次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监督检查。

2025年9月底

区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5

启动涉VOCs城市面源错峰生产

全区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地坪涂装作业,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市政设施、给排水工程及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以及广告涂装或翻新等每日12:00—18: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同时应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涂料、胶粘剂。

2025年9月底

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6

涂料、胶粘剂管控

建筑墙体使用的涂料、胶粘剂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涂料、胶粘剂等调配作业应在调配间或室内进行。废弃容器要统一收集,不得露天堆放。

2025年9月底

区住建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7

禁止各类露天喷刷油漆作业,依法查处各类工地架管、可移动设施露天或敞开式喷涂刷漆作业。

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28

打击“黑加油站点”

组织开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工作,依法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夏防期加大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严查利用各种改装车辆无证经营、非法流动销售车用汽、柴油等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经营活动。

2025年9月底

区工信商务局

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29

重点区域车辆管控

重点区域3公里范围内物流、邮政企业夜间实行排队车辆熄火行动,特殊不能熄火车辆(如冷藏车等)豁免。

2025年9月底

区发改委、区交通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0

开展油品质量检查

严格执行汽、柴油质量标准,对全区加油站销售的油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大相关产品抽验频次,夏防期抽验车用燃油不少于160批次,对发现的劣质油品溯源倒查。

2025年9月底

区市场监管局

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商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1

加油站卸油管控

加油站每日夜间18:00-12:00(第二日)进行卸油作业。

2025年9月底

区工信商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2

重点路段柴油车辆管控

增加重点路段、区域柴油车常态化路检路查频次,加大货运、物流车辆污染治理力度,在集中停放地开展监督抽测。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每月开展联合检查不少于6次,检查机动车数量不少于200辆次。

2025年9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公安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3

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和检查

每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检查不少于6次,抽测机械不少于30台次,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Ⅱ排放标准或者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2025年9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4

生活源常态化管控措施

持续推进汽修企业水性涂料源头替代工作

含喷涂工艺的汽修企业面漆全部实现水性涂料替代。4月底前,使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有机废气的,完成一轮活性炭、过滤棉更换,5月底前开展一轮抽查工作。

2025年5月底

区交通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5

汽修企业管控

针对涉及喷涂的汽修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发现存在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露天喷涂、活性炭更换不及时等问题的汽修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夏防期抽查涉及喷涂汽修企业比例不低于60%。

2025年9月底

区交通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6

全区范围内汽修企业12:00—18:00时禁止开展喷涂作业(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非溶剂型面漆或末端使用燃烧法等先进处理工艺的汽修企业在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后可豁免)。

2025年9月底

区交通局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7

餐饮油烟管控

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以上食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逐步完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联网,利用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强化日常监测监管。加大城市建成区露天涉油作业流动摊贩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025年9月底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8

焚烧管控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枯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025年9月底

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9

加油站管控

鼓励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加油站实施夜间加油降价促销活动。

2025年9月底

区工信商务局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延长壳牌石油等

40

重点区域管控

子站周边管控

每日8时-20时根据调度指令开展对国、省控子站周边洒水降尘、降低地表温度,减少光化学反应。

2025年9月底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1

加油站、停车场管控

加油站、停车场每日8时-18时做好洒水降尘,降低地表温度,减少光化学反应。

2025年9月底

区工信商务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2

加大油品运输、存储、销售、中转等环节油气排放的专项治理,对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停止营业。针对检查过程中部分加油站存在油气回收装置运行台账记录不完善、人员操作不规范、资料不完整等问题,要求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5年9月底

区工信商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3

车辆管控

做好国、省控子站周边主要道路(西大街、人民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东关街、会昌路、秦唐大道)在高峰期车辆分流和交通疏导工作,减少移动源排放。

2025年9月底

公安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4

倡导绿色出行,引导周边地下车库开启便民服务,保持交通畅通,减少车辆VOCs排放。

2025年9月底

公安分局

区交通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5

工业企业管控

对国、省控子站周边工业企业、仓储集中区域所有货物全部入库,做好密封,禁止露天存放。

2025年9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信商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6

工地管控

对国、省控子站周边建筑工地所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入库,做好密封。

2025年9月底

区住建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7

汽修企业管控

对国、省控子站周边所有汽修企业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入库,做好密封,并将地面油漆、油渍等清洗干净。

2025年9月底

区交通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8

餐饮企业管控

对国、省控子站周边餐饮企业做好油烟治理设施清洗工作,确保油烟治理设施干净整洁无油渍,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督导检查力度。

2025年9月底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49

焚烧管控

对国、省控子站周边范围内做好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在做好环境卫生维护、监管的同时,要坚决杜绝清扫路段树叶、垃圾随意焚烧;紧盯重点时段加大各类焚烧管控,确保无新增火情。

2025年9月底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0

加严管控措施

强化涉VOCs城市面源错峰生产

全区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地坪涂装作业,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市政设施、给排水工程及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以及广告涂装或翻新等,每日8:00—20: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同时应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涂料、胶粘剂。

2025年9月底

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1

汽修企业错时作业

全区范围内汽修企业8:00—20:00时禁止开展喷涂作业(末端使用燃烧法等先进处理工艺的汽修企业在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后可豁免)。

2025年9月底

区交通局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2

渣土车“阳光运输”

实施渣土车“阳光运输”。夏防期加严管控期间,夜间渣土车清运仅允许使用纯电动及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限行区域(姜白路以东、秦陵路以西、秦汉大道以南、陕鼓大道、秦唐大道与行者路十字(爱琴海十字)—秦唐大道与秦陵路丁字段以北(均不含界限道路))内,暂停渣土车清运夜间审批(纯电动渣土车除外);应急管控期间,暂停渣土车清运夜间审批(纯电动渣土车除外)。

2025年9月底

区城管执法局

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3

市政园林管控

市政园林杀虫剂喷洒作业全部调整至夜间19时—次日9时进行。

2025年9月底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4

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修剪(修整)调整至夜间19时—次日9时进行(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2025年9月底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5

强化洒水作业

强化区域雾炮和洒水协同循环作业,高温天气加大作业频次,降低地表温度,减少光化学反应。

2025年9月底

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6

人工增雨作业

在确保安全并具备人工增雨条件的基础上,由区气象局及时组织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

2025年9月底

区气象局、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7

应急管控措施

工业涂装企业和印刷企业管控

全区8:00—20:00时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业涂装企业喷涂工序暂停作业;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包装印刷企业印刷工序暂停作业。

2025年9月底

生态环境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8

涉VOCs城市面源管控

全天范围内不得开展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不得开展市政设施、给排水工程及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不得开展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以及广告涂装或翻新等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2025年9月底

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59

汽修企业管控

汽修企业禁止开展喷涂作业。

2025年9月

区交通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60

加油站卸油管控

加油站每日8:00—20:00禁止卸油作业。

2025年9月

区工信商务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61

市政园林管控

不得开展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2025年9月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