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西安市临潼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提高审计整改效果,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联席会议是指区政府领导下的全区审计整改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区级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和有关会议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设联络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会议召集人或有关部门提出临时召开。
第二章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有:
(一)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部署审计整改工作;
(二)研究、解决全区审计整改中的难点及重要问题,落实审计问题分解整改责任;
(三)研究、起草有关审计整改的重要文件和规定;
(四)确定重点督查单位和督查事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五)对被审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需要时,邀请区级相关单位列席会议。
第三章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
(一)区政府办
1.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2. 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落实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进行限期督办;
3. 对区级领导关于审计报告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区监察局
1. 对区审计局依法移送(建议)的被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2. 将审计整改工作作为被审单位年度纪检监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区发改委
对区审计局依法作出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清理,调整或停止。
(四)区审计局
1. 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2. 负责在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3. 负责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检查,并将整改结果汇总、归纳后向联席会议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4. 负责办理审计整改过程中有关的行政复议、诉讼以及被审计人的质询等工作;
5. 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区财政局
根据审计机关的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并负责对应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进行及时催缴。
第四章 跟踪检查
第八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按要求自行纠正审计事项情况,被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的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期限(9日内)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条例、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进行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六章 通报公告
第十条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被审单位,联席会议可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也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以公开促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公网安备 610115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