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5〕1号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西安市临潼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下文简称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归还,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4〕3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潼区棚改项目确定的渭北工业区临潼组团尖角、马陵城中村改造项目和临潼区零口街办王庙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以及政府采用统贷统还方式筹集资金的其他政府性投资的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统贷统还方式是指区基投公司受区政府委托,与金融机构或上级政府融资平台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统一贷款用于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由区基投公司负责资金使用管理,负责资金统一归口偿还。

第三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资本金制等制度。

第二章  项目的建设方式及组织形式

第四条  项目建设方式采取委托代建制,即:区基投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选择区内相关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由委托代建单位全权负责项目各种建审手续的办理和项目建设的招投标组织管理、工程施工组织、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工程施工及管理过程中一切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条  区基投公司作为项目委托单位,根据代建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用款申请,安排好资金支付。工程决算由代建单位按区政府规定的工程审计程序实施。

第三章 施工资质审查管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要严格审查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监理等企业资质,各企业资质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中介类管理公司由代建单位资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第八条  施工企业由代建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资审后,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第九条  所有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采用委托代理方式。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十条  区城改办为项目总牵头协调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具体负责项目审核和资料上报,确保项目申报资料合规、真实。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进度及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全权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各类合同签订、项目的建设和施工管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上级政府融资平台、区建住局、区城改办及区基投公司对项目进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各种情况。

(三)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统筹安排,提前做好项目本息的偿还工作,确保政府的良好信用。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协助区基投公司做好项目资金的统借统还及资本金筹集划转工作。

第十三条  区建住局负责审批代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各种建审手续,并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验收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区基投公司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上级政府融资平台和区财政部门、代建单位的沟通衔接,统筹做好项目资金的统借统还工作。具体负责项目资本金筹集划转、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和工程款拨付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上级政府融资平台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保障项目贷款及时发放,工程资金按时支付;做好项目各类合同、文件等资料的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预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基投公司、区城改办分别报送上月旬、月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每季度终了10日内报送季度报表,并及时向区城改办提供年终考核所需资料、手续及现场进度情况汇报等。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可研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内容施工,如工程实际需要变更或增加设计内容,应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资本金筹措及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要在贷款发放前,按比例按要求将资本金及时划转至区基投公司账户,由区基投公司归集后划转至融资的相关金融机构或上级政府融资平台。

第十九条  区基投公司积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上级政府融资平台,按照签订的融资合作协议,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由代建单位每月5日前向区基投公司报送各单项工程旬月施工进度(监理签章)和项目单位现场代表认可的工程支付进度表,提交符合要求的支付材料,区基投公司审核无误后,按比例扣减预付款,将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金融机构或上级政府融资平台,并积极协调工程进度款及时到位。

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代建单位根据土地征迁安置相关政策法规,向区基投公司报送征地拆迁合同及用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区基投公司初审后(按融资合作协议需要相关金融机构、上级政府融资平台审核的,报请相关金融机构、上级政府融资平台审核),按拆迁进度和比例拨付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拨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所余款项待审计机关对工程进行审计后,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再按照审计报告认定的工程款总额拨付工程尾款,如超出预算部分由代建单位自行筹措予以解决。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按月报送拆迁进度汇总表、协议、用款计划,经审核后,按比例扣减预付款,拨付拆迁进度款。当拆迁进度款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暂停拨付。待征地拆迁工作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凭审计机关审计报告认定的征地拆迁工程款总额拨付剩余款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季度分摊到各工程项目,随拨款同时进入工程成本。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各代建单位根据融资合作协议及时足额筹措项目管理费,并按要求及时划转区基投公司账户。

第六章 本息偿还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基投公司和代建单位要从加强政府信用建设,积极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角度,相互配合,主动协作,高度重视还本付息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统借统还工作程序,在贷款进入还本期第一年1月7日前向区基投公司存入当年应到期贷款本息10%的还款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区基投公司在还本付息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代建单位发送还本付息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收到还款通知书后,向区基投公司确认还本付息事宜,须于合同约定的还款到期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将当期应还款项存至区基投公司账户。

第三十条  如代建单位在还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仍未筹足还款资金,出现市财政对我区财政实施结算扣款的情况,代建单位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区基投公司将自行停止审批其后续资金使用的申请及工程款拨付,如符合条件后,再申请工程资金,按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基投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