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5〕8号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化解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陕西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陕国土资发〔2010〕36号)和《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办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区土地征收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

列入省、市、区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在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时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项目。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1.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控制性单体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

3.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地补偿资金能否足额到位。

4.被征地农民能否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能否落实到位。

5.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方案和帮助、指导、实现其再就业的措施能否落实。

6.地面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住房搬迁安置方案能否落实,安置被拆迁群众的返迁房建设、过渡安排及资金是否到位。

7.征收土地后剩余土地资源能否保障未农转非农民的生产、生活。

8.撤销村组建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分配方案是否被群众接受。

9.各街办及园区对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情况,被征地农民对调整方案的接受程度。

10.补偿安置方案是否会导致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或连锁反应。

11.对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激烈程度的预测掌握情况,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12.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质量、环境污染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对生态环境有何影响,当地群众对此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

13.其他应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因素。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程序

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凡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征地,在土地征收报批前,根据项目用地单位或征地单位提供的有关审批文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广泛调研论证,全面掌握情况。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成员按职能分别对土地征收拆迁安置涉及的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查阅、收集文件资料,采取专家咨询、抽样调查、实地勘察、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基层单位和相关利益群体意见。特别是被征地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

3.缜密分析研判,准确评估风险。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分析论证会,邀请有关人员、相关专家和决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代表参加,根据掌握的情况资料,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说明,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涉及的对象、范围、反映的问题和激烈程度作出综合评判。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

4.审慎作出预测,制定评估报告。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和评估结论,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制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社会稳定风险作出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较小的评价;对评估项目的实施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宜实施的建议。

5.审查评估报告,建立分级申报审查制度。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在评估结束后,风险为个体矛盾冲突风验(IV级)的评估事项,由风险评估小组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土地审核报批,同时报区委维稳办和市征地补偿风险评估工作组办公室备案;风险为一般群体性事件风险(III级)的,由风险评估小组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土地审核报批,同时报区维稳办和市维稳办、市征地补偿风险评估工作组办公室备案;风险为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风险(II级)和大规模群体性事风险(I级)的,由区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报区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市风险评估工作组,由市风险评估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风险评估审核会议进行综合分析,各成员单位对审核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临潼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人社、规划、建住、环保、信访及政法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重点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登记上报。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分局局长兼任。

2.加强协作配合。各街办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凡列入的重大土地征收项目,必须进行风险评估,为土地征收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严格追究责任。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