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5〕35号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7届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西安市临潼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是指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依法实施的审计;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调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以政府审计为主体的监督管理体制。区审计机关依照国家、省、市及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负责组织对全区建设项目的审计。

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区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区审计机关。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报送区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审计;

(二)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三)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利用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鉴定或者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九条  本级政府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编报之前,应当由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十条  凡承担本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交建设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出审计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概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执行和实际支付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项目设计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七)项目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情况;

(八)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九)财务收支情况;

(十)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情况;

(十二)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凡政府投资招标的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交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提出审计实施意见。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住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及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五)尾留工程情况;

(六)资金预留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未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的收取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四)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施工单位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

(六)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问题;

(七)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法定职权。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做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所进行的咨询、审查和鉴定结果不得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  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审计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理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或拒绝、阻挠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一)未按规定将本年度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本办法应当及时报审而未及时报审的;

(四)未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区审计机关可就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裁决,区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临潼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