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5〕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8号)精神,经区政府第17届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费主体为区市容园林局(或区市容园林局委托的园区管委会),原则全额收取,不得减免(确需减免,必须按程序审批),并由区市容园林局设立专户统一收费,严格管理。所收费额扣减测量核准费后,由区市容园林局按照40%、40%、10%、10%的比例,分别返还区市容园林局(区核算核准办)、各街办(园区或城建集团)、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建筑垃圾处置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和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

二、实行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检查长效机制。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公室要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建立通报、巡查、考核制度。要实行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检查长效机制,组建由区市容园林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建住局及各街办(园区)参加的联合检查队伍,确保人员和经费,严密监管全区所有出土工地。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两次集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各单位要坚持每天夜查,兼顾昼查。检查结果、日常工作和夜查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推进全区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规范化经营。从2015年12月起,由区市容园林局牵头,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配合,对全区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应向区市容园林局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运输车辆总核定载重质量达到500吨以上的证明;

(三)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证明;

(四)运输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实行清运车队管理制度,所有零散营运车辆必须加入有正规资质的清运车队,规范行业管理。对达不到条件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公安分局和城管执法局严格查处,直至整改到位。

四、坚持市场化运营方向。由区市容园林局、各街办(园区)对各自辖区的施工企业进行监管,各施工企业必须选择有资质、有条件的清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对无资质从事建筑垃圾清运营运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街办(园区)的责任,并由相关街办(园区)严格追究投资方责任。不具备类别的公司(车队)严禁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五、加强对全区出土工地的提前监管。由规划分局负责,在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的同时,将有关信息抄告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公室(电话:83891896,邮箱:1098614894@qq.com),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公室要第一时间通知该项目所在街办或园区管委会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有资质、有条件的清运企业,并立即对该项目实行监管和检查。

六、实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在区交警大队、市交警支队两级备案制度。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按照专用车辆进行管理;驾驶员实行资格准入,驾龄应在5年以上,除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外,必须取得经公安交警考核颁发的专用车辆驾驶证。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城区限速行驶,城区限制时速为40公里以下,严肃查处超速行为。

七、落实投资方监管责任,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建设施工单位应自觉履行承担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与区市容园林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与建住局签订建筑工地精细化管理、治污减霾工作目标责任书,任何建筑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签订责任书和履行责任。对未签订责任书的,区建住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区拆迁办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八、成立区建筑垃圾处置量核准办公室。根据市市容园林发〔2015〕37号文件精神,成立区建筑垃圾处置量核准办公室,负责我区建筑垃圾处置量的核算、核准工作,并接受市建筑垃圾处置量核算办公室的指导。

区处置量核准办公室通过在西安市测量单位成员库中随机抽取测量单位作为临潼区测量成员单位。由成员单位实施建筑垃圾处置量的测量和核算。区处置量核准办公室将在市建筑垃圾清运方量核算办公室的指导下,统一制式文书,规范工作流程和核算办法。

九、明确工作职责。建筑垃圾核算核准工作实施后,受市容园林局委托的有关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落实各项管理职责。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办(园区和城建集团)涉及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职责仍按照《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推进治污减霾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3〕50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同时,待区城市管理局正式组建到位后,相应的费用返还和工作职责自动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