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6〕3号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精神,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23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性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街办和有关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

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

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责任人,区经贸局为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全区“双公示”工作,做好全区“双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服务工作。区政府办协助经贸局开展此项工作。

各街办和有关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安排具体科室专人负责落实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

四、“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各街办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权责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单位行政许可证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审批部门、许可日期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处罚日期、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五、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各街办和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息平台。

区政府办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窗口,与“信用陕西”网站“双公示专栏”链接,对全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区经贸局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及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街办和有关部门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技术、人员和资金保障,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效、规范、有序实施。

七、具体工作安排

(一)2016年1月21日前,各街办和有关部门将本单位确定的“双公示”工作负责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以及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反馈至区经贸局(信息产业科)备案。

(二)各街办和有关部门应于2016年3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持续地向社会公示本单位形成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八、加强检查评估

区经贸局要采取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定期抽查各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等方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按年度对各街办、各部门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区经贸局信息产业科联系方式:

地址:临潼区秦陵南路107号经贸局办公楼四楼

电话:82388387

传真:82388329

联系人:任立新、武炳林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