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6〕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8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一)严格落实地方环境标准,提升重点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产业准入和淘汰目录,促进产业升级,提升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推动渭河流域(西安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开展在工业园区(集中区)推行特别环境排放标准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提高尾气抽检工作效率。(区发改委、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负责)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分局和公安分局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应给予支持,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案件,加强对侦查环境犯罪案件人员的专业培训。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启动配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环保分局、公安分局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三)着力强化环境监管。环保分局要建立污染源企业台账并向社会公布。按照省市要求,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报区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开。(环保分局负责)

(四)开展环境大检查。各街办、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并配合开展环境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使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制约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国家和上级督办、媒体曝光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向区政府报告。环保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环保分局、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五)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措施和设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各相关单位要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环保分局、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区发改委、建住局、国土分局、水务局、农林局配合)

(六)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查。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环保分局、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工商分局、水务局、供电公司配合)

(七)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根据省市建立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上报市环保局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使金融机构在营销时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区别对待,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区发改委、工商分局配合)

(八)加大查处力度,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报废。深入贯彻落实《临潼区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规划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经修理和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淘汰,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汽车回收活动的,应予以查封取缔。(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负责)

三、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九)强化领导职责。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环保分局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同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环保分局、区审计局负责)

(十)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实施清洁生产,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超标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鼓励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环境信息。制定财政、金融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环境监测、污染检测、咨询培训与评估、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等第三方服务机制,培养健康的环境服务市场,促进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区发改委、环保分局、财政局、工商分局负责)

(十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大对环境监管执法的宣传力度,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过程全公开。(环保分局、发改委、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完善环境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机制,将辖区内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区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分局负责)

四、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十三)推进执法信息公开。环保分局每年要根据区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对象发布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法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环保分局负责)

(十四)强化监管责任追究。环保分局要加强对各街办、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可依法进行约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环保分局、监察局负责)

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者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区监察局、环保分局负责)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十五)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对具备条件的街办及工业聚集区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凡进必考”,逐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力量。延伸监管执法,探索完善街办级环保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农村环境执法体系,依照省市要求,积极研究政策将环境监管执法权委托给各街办及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环保分局、区政府办、人社局、编办、财政局负责)

环保分局、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环保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