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6〕72号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西安市临潼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7届8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西安市临潼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园区科学发展,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西安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市农发〔2013〕132号)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临发〔201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在全区范围内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现代农业园区。主要包括蔬菜类园区、粮食类园区、果业类园区、休闲类园区、畜牧类园区、综合类园区等6类。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三条 按照区委、区政府 “十大片区”经济发展布局,以临闫路以东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为重点,通过集聚土地、资金、技术、人才要素,不断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发展方式、经营方式转变,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成主导产业发展的样板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展示区、现代农业的先行区、统筹城乡的带动区。

第四条 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产业服务体系配套完善,组织生产方式科学先进。

第五条 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无污染,环境优美。

第六条 实现园区土地规模经营,提高主要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产品加工率,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比较完善,实现生产与市场对接,农产品生产与精深加工配套,农业和服务业的有效结合。

第七条 园区建成后,由进入园区的经营主体按照现代企业的运营方式、营销理念来进行运营管理。

第八条 园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九条 区级农业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应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经营主体明确,组织形式先进。

1. 粮食类园区(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园区)。规模在3000亩以上,达到国土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要求。土地平整、土壤肥沃、成方连片、排灌方便、实现节水灌溉,地力水平达到高产、稳产的要求。田间设施标准化、管理服务专业化,生产过程机械化,小麦亩产达到500公斤以上,玉米达到600公斤以上。

2. 蔬菜类园区。以露地蔬菜为主的园区面积在500亩以上,以设施为重点的园区设施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亩。基础及生产设施建设投资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3. 果业类园区。以露地果园为主的园区集中连片栽植面积在500亩以上,以设施为重点的果园设施栽植面积在200亩以上,园区主栽品种一致,纯度达到95%以上,优果率较当地相同树龄果园平均水平高20%以上,符合农业部水果标准园的创建标准。

4. 休闲类园区。园区面积在300亩以上,规划科学,各功能区布局合理,年接待游客6000人次以上,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5. 畜牧类园区。生猪出栏在5000头以上(母猪存栏200头以上),蛋鸡存栏在5万羽以上,肉鸡出栏8万羽以上,牛存栏在500头以上,肉羊出栏2000只以上,奶山羊存栏500只以上。

6. 综合类园区。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累计投入园区建设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经营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二)以蔬菜、粮食、畜牧业为主的园区,重点产业占比达到80%以上;综合类园区不要求重点产业比,主要以发挥其生产基地、生态屏障、旅游休闲、引导辐射和示范教育等多种功能的园区为主。

(三)畜牧业园区要达到市级标准化示范场要求,生态循环利用,动物防疫设施健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四)园区农产品生产环境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主导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和绿色产品要求。

(五)生产组织方式先进,园区投资主体明确,形成“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 “联合社+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形式的现代农业产业化格局。

(六)园区至少有2名以上职业农民,支撑服务体系较为健全,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网络配套,功能基本到位。

(七)产业体系较为完善,具有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服务网络。

第十条 区级农业园区认定命名的一般程序:

(一)申报。农业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1.区级农业园区认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

4.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办负责初审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签署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区农林局。

(三)评审。区农林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查、组织评审,按照申报条件,综合评价,提出建议,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四)公示。经认定的农业园区,在区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命名。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以区政府名义命名为“西安市临潼区xx现代农业园区”。

第十一条  省、市级园区申报条件与程序:

申报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依据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今后申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一般应先取得区级农业园区资格,申报省级现代农业园区,一般应具有市级农业园区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不再重复申报认定命名区级现代农业园区。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扶持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农业园区建设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第十四条  区级园区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途:

(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蓄水灌溉工程、田间水利工程、园区路(林)工程、标准化养殖畜禽舍工程、农产品交易场所工程和物流服务场地工程等项目。

(二)农业装备建设。包括标准棚架搭建工程、喷滴灌设施工程、农业机械购置、林业机械购置、畜禽养殖设施购建、循环农业设施设备购建、废物综合利用设备购建等专用生产设备项目,以及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冷藏及质量检测等设备购建项目。

(三)农业科技建设。包括良种引进与繁育、工程化育苗、品种优化改良、土壤肥力提升、农业标准化、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效生态模式等推广应用项目。

(四)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建设、规模化经营管理、分级分类包装服务、冷链系统建设、品牌创造与推介宣传、产地交易市场管理等项目。

(五)园区管理考核。包括示范区规划和园区规划编制、评审、招商引资、宣传推介,中省项目编报、评审、衔接,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奖励等。

第十五条 区级园区项目申报程序:

(一)由区农林局、财政局下达年度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申报指南,通过文件和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园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园区项目申报书,报送所在街办初审,再由街办报送区农林局,由区农林局、财政局组织评审筛选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筛选,报区政府审定。

(三)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农林局、财政局下达园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各园区依据项目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送区农林局,区农林局审核后下达方案批复文件,区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第十六条 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其中,建设方案批复后首次拨付补助资金的60%;剩余4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十七条 园区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园区财务、生产经营等管理,严格执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九条 省、市级园区扶持办法与资金管理依据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检查及验收


第二十条 园区检查验收应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区级园区由区农林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检查验收;经认定的省、市级园区,区农林局、财政局自查验收后将结果上报上级园区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园区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完成项目的自查验收工作,验收报告由园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园区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向区农林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林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方式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翻阅资料、绩效考评等形式。园区验收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园区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7—9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主要内容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档案管理情况、效益情况等几个方面。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在申报上级园区及园区提升项目中给予倾斜,对未通过验收的园区,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区级现代农业园区称号或建议取消省、市级园区称号。

第二十六条 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对年度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财政支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