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6〕105号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石榴销售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石榴销售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西安市临潼区石榴销售市场管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临潼石榴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认证产品,也是临潼对外的一张名片。当前,石榴即将成熟上市,为了规范石榴销售市场,方便果农销售,杜绝沿街上路游售兜售,确保城市治理相关规定有效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  长:杨  兵     区委常委、副区长

          蒋国锋     副区长

成  员:刘有权     区金融办副主任

王  彬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旭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申绍身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杜全社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谈永平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李娟玲     区农林局副局长

张丽菁     区财政局副局长

韦振学     区建住局党委委员

左博峰     区物价局副局长

董治江     区旅游局副局长

高  峰     区文体广电局副局长、电视台台长

王国争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李文     质监分局副局长

陆亚东     工商分局副局长

李文平     公安分局副局长

秦  振     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孙作雄     临潼旅游休闲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养校     秦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

庞  丹     骊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翟永奇     秦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丽     行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周永峰     斜口街道人大代联工委主任

朱志敏     代王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地址:区政府后楼五楼,联系电话:029-83823725),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王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申绍身、杜全社、谈永平、李娟玲同志担任。

二、临时市场设置范围

为规范石榴销售秩序,方便果农对外销售,兼顾城市治理创建工作要求,在主城区和旅游沿线设立14个临时石榴销售市场。

1. 东二环市场(西侧单边摆放),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六大队负责规范管理;

2. 东三环市场(煜洋酒店以东道路两侧摆放),骊山街办负责规范管理;

3. 秦陵南路市场(避开单位、大型社区、住户门前,出入口及绿化带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确保安全),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六大队负责规范管理;

4. 房西路市场(826东桥以东,长庆立交以西,快速干道南侧),骊山街办负责规范管理;

5. 大学路市场(陕鼓大道以南、芷阳村窑洞宾馆以北),斜口街办负责规范管理;

6. 行者路市场(燃气公司对面),行者街办负责规范管理;

7. 108国道斜口石榴市场(姜沟立交以西,高速出口以东全部进入该市场,道路两侧严禁摆放),斜口街办负责规范管理;

8. 康复南路市场(新疗北侧),骊山街办负责规范管理;

9. 108国道老收费站市场(气象局以北200米,摊位距排水沟3米以内),秦陵街办负责规范管理;

10. 健康南路市场(距快速干道北沿20米以北至老干中心以南东西两侧人行道上),骊山街办负责规范管理;

11. 会昌路市场(会昌路南口东侧单边摆放),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五大队负责规范管理;

12. 牡丹路市场(黄河疗养院路口以北,东侧单边摆放),骊山街办负责规范管理;

13. 快速干道陕鼓延伸段市场,代王街办负责规范管理;

14. 陕鼓大道市场(自来水厂门前至延长石油加油站门前,北侧单侧摆放),群星莱骊路口以东由骊山街办负责规范管理,以西由斜口街办负责规范管理。

除以上14个临时销售市场外,其他路段以及各大景区(点)周边一律不得设置临时石榴市场,不允许从事石榴销售行为。临时市场内具体销售摊位由各负责单位确定,不得在划定范围外随意摆放。

三、规范摊位管理

为确保临时石榴销售市场规范有序,对欲进入临时市场的果农,参照往年经验实行准入证制度予以规范。

1. 凡自产自销果农,须持村委会介绍信及本人户口本到区政府后一楼城市管理局(原市场中心)办理准入摊位证。

2. 往年已办理过准入摊位证的,可持原有证件到区城市管理局复审。

3. 经许可进入市场销售的果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到指定销售点,凭摊位证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六统一” (统一棚亭颜色、统一棚亭规格、统一棚亭材质、统一计量器具、统一销售证照(包含价目表)、统一字号名称规格)原则,规范经营。

4. 按照“一证一棚、一证一伞”原则,经许可进入市场销售的果农,凭准入摊位证到区城市管理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在石榴销售结束,棚亭、遮阳伞无损时足额退还),免费领取棚亭或遮阳伞。

5. 经许可进入市场销售的果农必须服从区城市管理局管理,明码标价,保证果品质量,保持市场良好的卫生及交通秩序。

6. 坚决杜绝私自搭建石榴棚亭。

四、临时市场设置期限

临时石榴销售市场设立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2月11日(正月十五)。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街办和部门要本着既保护果农利益,又维护城市形象的原则,切实做好果农的宣传引导和临潼石榴的对外宣传。

1. 切实做好果农的宣传引导工作。骊山、秦陵、斜口、代王、行者等街办要采取组装宣传车、张贴通告等多种形式,向辖区果农宣传规范整顿石榴市场的目的、意义及有关规定,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特别是今年石榴销售市场调整后,要及时告知广大果农,引导果农按照相关规范在指定范围内对外销售。

2. 切实做好来临游客的宣传工作。区旅游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将该项工作要求传达部署到各景区(点)和导游服务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提醒游客到指定的石榴市场购买石榴。

3. 区委宣传部、农林局及各街办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一方面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网络媒体,对临潼石榴进行全方位的宣传,配合果农做好网上销售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政府网站、区电视台等区内媒体途径,为全区广大果农及时提供石榴销售行情,引导果农错峰销售。

六、工作任务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石榴市场管理的协调组织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联系电话:029-83823725)

2.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石榴市场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石榴市场准入手续,指定区域,规范经营秩序;统一配置石榴棚亭、遮阳伞,杜绝私自搭建石榴棚亭;负责设立制式遮阳伞800个,统一编序,喷放大号,颜色统一为绿色,并设置标准,规范管理,便于社会监督。棚亭设置必须避开主要街道,绿地、绿篱和绿化带,距离道沿不得少于50cm。临时销售市场必须设置标识标牌,注明市场界止、各部门监督电话和商品价格。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电话:029-83813725),统一处理口径,建立工作台账。

3.切实加强石榴市场卫生整治工作,保持石榴市场卫生整洁、秩序良好。各石榴销售市场及销售点要配备垃圾桶(箱),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街办负责清运,做到随时清理。每个摊位须自行设置垃圾收集箱(桶),随时收集清理石榴皮籽,始终保持摊位周边干净卫生,果品摆放整齐。(区城市管理局、各相关街办负责)

4.要对外公布临潼石榴成熟期,引导广大种植户销售成熟石榴,严厉打击未成熟的上市石榴,保障石榴品质;要积极牵头组织农户、石榴合作社与市区内外大型超市对接,拓宽销售渠道,缓解石榴集中上市压力,促进对外销售。(区农林局、经贸局、供销联社负责)

5.骊山、秦陵、斜口、代王、行者等街办要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内石榴临时销售市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快速干道沿线石榴销售行为的管理,教育引导果农不得超出道路绿化带,不得在主路面摆放、销售石榴;要进一步加强对果农的培训,促进石榴市场文明经营、公平交易、礼貌待客。(各相关街办负责)

6.切实加强对石榴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坚决制止和打击以劣充优、哄抬价格、欺诈游客以及使用“临潼石榴”商标销售其他产区石榴等损坏临潼石榴形象的行为。(工商分局负责,监督电话:029-83873467、029-83873778)

7.根据最新确定的石榴市场位置,对破损的引导牌及时进行修补;加强城区绿化带监管,对在绿化带内搭建石榴销售棚亭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或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取缔。(区建住局负责,联系电话029-83812851)

8.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广大游客到指定的石榴销售市场进行购买。(区旅游局负责,联系电话:029-83812300)

9.加强石榴产区沿线公路巡查,依法处置上路摆摊设点,游售、兜售行为。(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联系电话:029-83813159)

10.加强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坚决制止果农在高速路上和高速路出入口周边游售兜售。对拒不服从管理、严重干扰和破坏石榴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公安分局负责,监督电话:029-86758520)

11.切实加强果品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严厉打击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及假冒临潼石榴等行为,做好临潼石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质监分局负责,监督电话:029-  68022070)

12.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标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区物价局负责,监督电话:029-83812592)                            

1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办要切实加大对乱设摊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石榴棚亭以及棚亭设置不规范、游售兜售、逾期不主动拆除棚亭等行为的管理力度。要加强巡查,坚决禁止乱搭乱建行为,一经发现由属地街办予以取缔,做到早发现、早拆除。(各相关街办负责,区城市管理局配合)

14.做好石榴市场宣传报道工作,在省市主流媒体和区内媒体上,对石榴市场进行全方位的正面宣传报道,积极应对和处置负面报道。(区外宣办、区文体广电局、区电视台负责)

15.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上报我区石榴市场设置情况,最大限度地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确保城市治理工作不受影响。(区城市管理局负责)  

16. 做好临时石榴市场设置及工作开展经费的保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采购,并确保在石榴上市前到位。(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石榴销售既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事关我区城市治理工作开展。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按照属地管理、合理设置、标识清晰、管理规范、处置迅速、全天候服务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业务联系人(9月9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协调工作。

2.加强管理,夯实责任。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夯实责任,按照“六统一”原则,规范经营,严禁随意上路摆摊设点,严禁以劣充优、短斤少两、哄抬价格、欺诈游客,坚决防止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景区旅游环境、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发生。

3.各有关街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和引导果农进入市场销售石榴,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沿路巡查,对在主城区非指定销售路段、高速路出入口摆摊设点和游售兜售石榴,或在主城区乱搭乱建石榴棚亭、乱设摊点、出店占道销售石榴的,一经发现立即取缔。要总结以往经验,为群众搭建棚亭提供方便。

4.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日常管理,推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投诉的问题第一时间协调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解决,并跟踪反馈,建立工作台账。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处罚的严厉处罚。对于严重干扰和破坏石榴市场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临潼石榴市场良好秩序。

5. 区城市管理局要及时将石榴销售市场管理方案报送市城市管理局,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各成员单位要早安排、早部署,提前介入、防微杜渐,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定期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石榴销售市场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