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6〕106号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西安市临潼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7号)和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修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发〔2016〕1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西安市临潼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2013年在原城市配套费每平方米100元基础上增加50元用于县城及小城镇建设。原城市配套费每平方米100元按建设内容分配的资金比例不变。

第三条  凡临潼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本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西安曲江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合作期内);临潼现代工业组团、临潼新区、旅游商贸开发区、现代物流区、秦文化旅游区等切块管理园区接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其中50元/平方米统一归集上缴区财政,用于城区及小城镇建设等,此项资金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核算、上缴等工作。

财政、规划、物价、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部门核准的规划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临潼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县城及小城镇建设。

(二)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重点镇等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的5%计征。

第八条  建设项目符合规定可减免缴纳城市配套费。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出台城市配套费减免的项目,城市配套费全额免收;市级人民政府出台城市配套费减免的项目,小城镇建设费、天然气公网建设、供热公司公网建设资金不在减免范围。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财政投资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三)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2〕40号)规定的“高新工程”项目;

(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

(五)列入西安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临建项目不在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区政府发布的其他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