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6〕1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场所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区煤炭加工及经营场所规范整治和清理取缔工作,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场所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300号)精神,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对全区煤炭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炭经营场所的规范整治

规范和整治煤炭经营场所,是减少燃煤污染、改善城市面貌和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建设“品质西安”的重要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治污减霾工作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冬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不折不扣地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的规范整治和清理取缔任务,为提升和改善我区大气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任务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调整增加定点煤炭经营场所。由区经贸局负责,在各街道办事处申报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数量、满足需求、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提出拟新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意见,经区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商务局。

第二阶段(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月20日):严格按标准开展规范整治。对确定的定点煤炭经营场所,必须达到《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建设全密闭煤炭交易市场和洁净煤生产供应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1号)规定的建设标准要求。由区经贸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于2017年1月20日前规范整治到位。

第三阶段(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4月30日):清理取缔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我区建成区内一律不得设立煤炭加工及经营场所。除定点煤炭经营场所外,对未纳入定点范围的其他煤炭加工及经营场所,由工商分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取缔。

(二)密切配合,加强行业监管

由环保分局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检查抽查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控制煤质标准,进入我区市场销售的煤炭及销售网点经营的煤炭、蜂窝煤、点火煤等,必须符合市政办发〔2015〕31号文件关于煤质标准要求的各项指标。由工商分局负责流通环节的煤质监管工作;由质监分局负责蜂窝煤加工场所等生产环节的煤质监管工作。

(三)落实属地主体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煤炭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开展对辖区内煤炭经营场所的排查监管,控制扬尘污染排放,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定点煤炭经营场所进行规范提升,对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予以取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业牵头、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制定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全面按时完成。

(二)强化督导检查

区经贸局要对定点煤炭经营场所规范整治情况,每10天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工商分局要对清理取缔的煤炭加工及经营场所,每月进行一次专项复核,严防死灰复燃。质监分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每月按照要求进行两次煤质抽样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凡发现煤质未达标的,一律高限处罚并责令限期清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

区经贸局、工商分局要将煤炭加工及经营场所规范整治和清理取缔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考核激励、督责问效工作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制度落实、管理规范。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