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7〕23号 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7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深化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78号)精神,积极探索实行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根据我区公立医院实际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纳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的公立医院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仍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全面推进编制备案制管理

按照管好用活编制资源、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公立医院用人自主的改革方向,在编制的核定、使用、日常管理等各方面推行备案制。

(一)编制核定备案。各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数,由公立医院根据相关规定的编制标准提出意见,经区卫计局审核并报区编办备案同意后实施。公立医院所提人员编制总数在相关规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同意备案。经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的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数,是财政部门核拨人员经费和公立医院设置岗位的依据。

(二)编制分配使用。公立医院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由公立医院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在备案编制总数内自主确定。公立医院使用编制聘用工作人员,由公立医院在编制规模内自主组织实施。

(三)人员在编情况日常管理备案。公立医院按年度在每年元月上旬将上一年底在编人员名册报区编办备案,并附人员聘用文件,确保实有人员不超编制规模。纳入编制备案制管理范围的人员范围同原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人员范围,主要是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含向社会购买服务、临时聘用或劳务派遣的勤杂人员。

三、强化编制管理责任

(一)公立医院院长是编制备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立医院编制规模的确定、实有人员规模的控制负第一责任。对于超出省定编制标准核定编制、超出编制规模聘用人员的,由区编办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区编办应视情节轻重向区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直接提出解聘建议。

(二)区编办要继续履行好公立医院机构编制事项的管理职责,要为推进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由实名制转为备案制的衔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努力实现管好编制和用活编制的有机结合。

(三)区人社、卫计部门要积极指导协调公立医院推进编制备案制管理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