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西安市临潼区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
场所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工作部署,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内容
(一)建立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各类交易场所的风险预警及处置措施。对辖区内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治和分类处置,该规范的规范,该撤并的撤并,该关闭的关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防止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养痈为患,及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责任单位: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工商分局、公安分局)
(二)及时关闭停止服务。督促全区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结合违规交易场所名单和“微盘”交易平台名单,尽快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在2017年5月31日前逐步停止为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和“微盘”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对于没有省、市、区政府批文的非法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对于监管部门认定违规并通报的交易场所,要及时停止服务。(责任单位:人行临潼支行)
(三)打击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渠道进行非法经营、诈骗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对开展“二元期权”交易的“微盘”交易平台进行专项执法行动,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并适时曝光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四)及时收集线索做好专业认定。各街办、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者信访投诉举报,收到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有关地方交易场所违法违规活动线索后,及时进行查处。对于需要进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专业认定的,可将证据材料报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及时协调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认定。(责任单位: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各监管部门 配合单位:区金融办、工商分局、公安分局)
(五)强化督促媒体监管工作。依法叫停违规交易场所通过网络、电视台、电台、报纸、期刊等媒体进行的广告宣传、行情发布等推广活动,包括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居间商的宣传推广活动。(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区网信办、工商分局、区文体广电局)
(六)全面排查“微盘”交易平台。以名称、营业范围、交易品种以及宣传内容中带有“微盘”、“微交易”、“云交易”等关键字为标准,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等全面摸排“微盘”交易平台名单,在2017年5月31日前予以关闭,并建立“微盘”交易平台动态监测和清理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网信办)
二、建立健全交易场所行业监管机制
(一)加强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加强对商品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做好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区经贸局)
(二)加强对文化产权和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督促限期停止邮票、金银纪念币、磁卡等违规交易,支持树立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文化产权和艺术品市场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广电局、区经贸局、人行临潼支行)
(三)加强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督促金融资产类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区金融办、人行临潼支行)
(四)加强对产权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加强对技术产权、矿权及不动产权、排污权、农村产权、国企产权、林权、知识产权类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督促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市场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区农林局、区财政局)
(五)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未经省市区政府批准设立或违反相关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三、清理整顿工作时间安排
(一)清理整顿阶段(2017年5月中旬前完成)。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交易场所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证照从事交易经营活动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工商分局在5月25日前向区金融办报送清理整顿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违规行为整改、分类、撤并处置、风险处置预案、监管制度完善等内容;整改到位的及时报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报市金融办。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6月底前完成)。区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交易场所逐一进行检查验收,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金融办,2017年6月30日仍未整改规范或未验收的交易场所予以撤销关闭,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停止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各监管部门在清理整顿“回头看”过程中遇到重大或复杂疑难问题,可以书面形式向区金融办反映,由区金融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提请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并予以指导协调。
(三)总结阶段(2017年8月底前完成)。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工商分局在8月20日前向区金融办报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区金融办汇总后,报市金融办。
四、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清理整顿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具体工作。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序开展。
(二)审慎批设,强化管理。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批设新的交易场所,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交易场所新增交易品种、变更交易模式、变更主要股东须经核准设立的主管部门同意。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地方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落实政策,严格执行。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经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四)监测预警,加强监管。落实并强化交易场所日常监管责任。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须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化解。要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电子化交易系统的监测,全面掌握系统信息,并加强和市级监管部门的衔接,将辖区内各类交易场所电子化交易系统接入市级政府监管部门,以便实时监测和随机抽查;相关部门将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更新并对社会公布;交易场所名称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须在每季度末将辖区内最新交易场所名单和违规交易场所名单报送区金融办;违规交易场所出现名单变化和重大风险的,也应第一时间报送区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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