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7〕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全面推动城市治理和铁腕治霾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推进治污减霾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3〕5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为严格落实《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市民群众满意为总体目标,坚持“行业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施策、严管重罚、疏堵结合”的原则,下大力气治理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问题,形成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健康有序的良好局面。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区城管局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区建筑垃圾管理所是区编办批准设立的建筑垃圾专门管理机构。

(二)公安、规划、交通、建住、城改、水务、国土、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城建集团接受建筑垃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负责各自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四)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行政一把手为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三、职责分工

(一)区城管局

区城管局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1.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区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审批、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2. 指导各辖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组织考核、评比和通报。

3. 对全区出土、拆迁工地进行监督检查。

4. 负责全区清运企业和清运车辆资质的审批、审查与吊销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情况,对相关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进行年审。

5. 对建筑垃圾的倾倒地点和运输路线进行核定,并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排放、运输)证》。

6. 指导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7. 负责建筑垃圾核准核算、处置手续审批和处置费的收缴管理。

8. 对清运车辆高尖装载、沿路抛撒、带泥上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依法查处和取缔。

9. 对出土、拆迁工地违规超高装载,工地门口卫生不洁等行为依法查处。

10. 对全区各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11. 牵头组织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巡查、检查(夜查)等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二)区建住局

区建住局是建设工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1. 负责监督工地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墙、围挡。

2. 负责工地建设施工单位对工地出入口及场内道路进行硬化,配备冲洗设备,并做好场内物料堆放管理工作。

3. 负责督促工地建设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内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和裸露黄土进行覆盖,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证施工现场整洁。

4. 负责督促工地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 负责对建设工地出土、出渣装载机械的管理,负责配合城市管理局追究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车辆运输的投资方责任。

6.参加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巡查、检查(夜查)等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公安分局是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保障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1. 负责对涉足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的黑恶势力进行打击。

2. 负责对妨碍管理、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正常执法、打砸执法设施、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暴力抗法和涉黑案件进行查处。

3. 参加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巡查、检查(夜查)等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交警大队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环节第一责任单位。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收缴“黑车”;负责对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1. 检查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是否合法、齐全、有效;负责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的资格审查。

2. 检查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是否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

3. 检查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是否依法悬挂号牌、喷涂放大号,有无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4. 加大夜间执法和巡查力度,对超速50%以上的司机吊销驾驶执照,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5. 坚决禁止无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机动车辆以及其他社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活动;组织区建筑垃圾清运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培训。

6. 参加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巡查、检查(夜查)等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四)国土分局

国土分局是非法占用耕地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行为的监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用地的协调配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行为。

(五)区城改办

区城改办是城中村拆迁、改造建设工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1. 负责督促工地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墙、围挡。

2. 负责督促工地建设施工单位对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并配备冲洗设备。

3. 负责督促城中村拆迁、改造项目工地施工单位签订《西安市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4. 负责追究将建筑垃圾乱倒或者交由无资质车辆运输的投资方责任。

 (六)环保分局

负责督促检查出土、拆迁工地对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裸露黄土进行覆盖;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对新建、拆迁、城改、棚改工地在进行建筑附着物拆迁时进行湿法作业。

(七)规划分局

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工作。

(八)区水务局

负责管理辖区河道整治,杜绝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违规行为,对乱倒建筑垃圾的,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清理。

 (九)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 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2. 对辖区的出土、拆迁工地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施工围挡到位、出入口道路混凝土路面硬化(长度不低于30米)和基坑坡道硬化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混凝土路面或铺设碎石、砖渣、炉渣等方式进行硬化处理)到位、全自动冲洗设备安装和使用到位、远程视频监控安装和使用到位、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到位、拆迁工地拆除过程中使用专业降尘设施湿法作业到位、拆迁工地暂不开挖的裸露地面和2日内不清运的拆迁垃圾覆盖到位“七个到位”标准进行管理;

3. 负责监督辖区出土、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外运期间的工地配备6名(施工方、清运企业和城管执法部门各2名)容貌监督员,挂牌上岗、统一着装,严禁车辆高尖装载、带泥上路、私拉乱倒等行为。

4. 负责对辖区出土、拆迁工地实行红、黄、绿挂牌管理制度,其中绿牌为达标工地、黄牌为警告整改、红牌为停工整顿。

5. 严格执行“禁土令”,冬防期除地铁项目和市政抢修、抢险工程,以及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外,禁止拆除和土方外运作业。允许涉土作业的项目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叫停。

6. 负责监督辖区作业的清运企业和清运车辆资质的审查工作。对建筑垃圾倾倒时间、地点和运输路线进行核定,同时向区城管局进行备案,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排放)证》。

7. 与辖区工地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8. 协助区城管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审批及处置费的收缴工作。

9. 对辖区内无主、偷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

10. 在辖区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对乱倒建筑垃圾行为从严查处;组织辖区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营运车辆及乱倒行为进行查处。

11. 每月25日前向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治信息。

  (十)区城建集团参照各街办、园区管委会的办法进行管理。

四、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城管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建住局、交通运输局、城改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监察局、城管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建住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考核办、城改办、城建集团等单位及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为成员的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并对领导小组构成进行调整和加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所(传真、电话83891896),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会议召集、检查通报、资料收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城管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建住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同志担任。

   五、组织保障与考核追责

(一)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要严格考核,建立通报、巡查、考核制度。领导小组组长每月至少带队组织检查四次;区城管局牵头组织建住、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联查结果、日常工作和夜查情况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考核办。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各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全力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大责任追究。对于被市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被市级有关部门在检查考核中通报批评的,对于督办整改不力、群众举报查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于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失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区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就查处的问题,每周在区电视台《今日聚焦》专栏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由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提交区监察局进行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作。各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积极参与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互通情况。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公室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综治办QQ:3125494496),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宣传建筑垃圾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曝光存在问题。同时,加大对投诉电话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形成公众参与的社会氛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