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7〕65号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扶贫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扶贫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西安市临潼区扶贫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增加贫困户收入,用好扶贫帮困资金,发挥金融支持扶贫强有力的作用,依靠信贷资金解决投入不足的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西安市临潼区扶贫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目标。以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出发点,以财政资金为先导,以扶贫资金本金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实现金融机构对扶贫资金提供金融服务,对贫困户产业发展实施贷款扶持,帮助贫困户早日脱贫致富。

第三条 工作原则。贫困户贷款,政府贴息,规避风险,滚动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建立扶贫资金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坚持贫困户自愿申请,谁贷谁还,金融部门自主审贷、自主投放、自主收回,确保资金安全。建档立卡户贷款享受扶贫贷款贴息。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区扶贫办确认的建档立卡户。

第五条 申请借款的个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年龄为18-58周岁;

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3.个人及家庭成员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借款人还款意愿良好,具备还款能力。

第六条 贷款用途。扶贫资金贷款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家乐、百货零售等增收产业。

第三章 贷款程序及流程

第七条 区扶贫办负责在区信用联社开立基本账户,将全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存放在本账户,作为信用联社发放贫困户贷款的担保基金。

第八条 信用联社按照扶贫资金担保基金不超过1:5的比例,发放建档立卡户贷款。每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00元。

第九条 贷款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辖区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临潼区扶贫资金贷款申请表。

(二)村委会初审。符合条件的,村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由借款申请人将申请表报请辖区街办扶贫办审核并备案后,再由申请人持表到属地经办信用社申请贷款。

(三)复审及入户调查。经办此项业务的信用社接到贷款申请后,按照贷款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复审,并在街办、村委会的配合下入村入户进行贷前调查,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贷前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身份、资产、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

2.借款人及家庭收入状况;

3.贷款用途;

4.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5.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资信状况、负债情况。

(四)合同签订。经办信用社调查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与街办、村委会逐笔签订质押担保合同。

(五)公示发放。相关合同签订后,由经办信用社会同街办、村委会进行贷款业务公开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贷款发放,并逐笔建立扶贫资金担保扶贫贷款台账。

(六)贷款利率、期限、结息和贴息。

利率: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期限:每期最长2年,到期后,借款人仍为建档立卡户,信用联社可按原申贷条件予以展期,借款人仍享受贴息政策。

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贴息:对于贫困户贷款实行全额贴息,由区扶贫办按照相关程序在每季末20日之前,将上季度的贴息资金转区信用联社。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经办信用社的客户经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着重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以后按季进行贷后检查,填写贷后检查登记簿。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挤占、挪用、未按季清息等行为的予以纠正,甚至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信用社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还款提示通知书,督促借款人积极筹措资金归还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代偿。若借款人贷款逾期30天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用扶贫资金的担保基金进行贷款代偿:

1.贷款逾期次日,信用社依照行业制度启动追偿程序;

2.信用社在启动追偿程序后,属于呆坏账的,填写代偿本息申请表;

3.信用社将相关文书、代偿申请表分别报街办、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审核。以上每个部门审核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4.审核通过后,区扶贫办在2个工作日内用扶贫资金担保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还本还息(拖欠利息以代偿日为准),或经办金融机构扣收贷款本息;

5.贷款逾期30天后,若法院判决书未下发,在5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街办、信用社四方召开协调会,形成同意代偿的会议纪要,区扶贫办在2个工作日内用扶贫资金担保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还本还息(拖欠利息以代偿日为准),或由信用社扣收贷款本息;

   6.经申请执行回的,若已代偿的,信用社将收回款项缴存至扶贫资金担保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账户。

第十三条 区信用联社要与各街办、区扶贫办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就业务合作过程中的资源信息共享、存在问题协商解决,确保此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经办的信用社要逐笔建立扶贫资金担保贷款台账(纸质和电子台账,纸质四份,留存一份,上报三份),每月5日前向临潼联社和各街办报送发放贷款清册,临潼联社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上报区扶贫办。

第十四条 信用联社应与区财政局、区扶贫办签订业务担保协议。

第五章 职责及管理

   第十五条 职责与管理

(一)区扶贫办负责扶贫资金账户的开设、资金申请、综合协调、代偿审查、贴息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与拨付、资金使用与监督、监测、参与验收、代偿审核等工作。

(三)各街办负责宣传动员,指导督促村委会做好贷款初审、日常监管,加强督促指导,定期向区扶贫办、财政局报告贷款资金运行情况。

(四)信用联社及其营业网点负责政策宣传,贷款业务指导、入户调查、资料审核、贷款发放、本息催收、台账建立和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村委会负责日常运行、贷款初审、代偿初审、配合信用社贷款催收等工作。

各街办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区扶贫办、信用联社提供本年辖区建档立卡户名单,作为金融机构本年发放扶贫资金贷款的审查依据,年内不得随意调整名单。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共同推动贫困户及时脱贫致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信用联社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