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17〕76号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西安市临潼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各街道办事处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工作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按照西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七条考核工作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6月、12月中旬前,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街道办事处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6月、12月底前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7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分别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区政府。

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为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8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9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辖区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因监管不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西安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进行处理。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分管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该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街道办事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抄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条对区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考核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同步进行。

对区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西安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进行处理。区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抄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一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