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城市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239号)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37号)》精神,区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临潼区城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管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 任:邹 林 副区长
副主任:席 涛 区政府办副主任、金融办主任
卫召勤 区卫计局局长、医改办主任
成 员:孙尖尖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王旭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岳永胜 区编办主任
袁 社 区发改委主任
王斌洲 区物价局局长
张 峰 区民政局局长
邢 平 区财政局局长
宁格龙 区人社局局长
姚向荣 区审计局局长
白卫强 区食品药监局局长
李 伟 规划分局局长
周晓峰 区人民医院院长
童嘉龙 区卫计局副局长、区中医院院长
许伟龙 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陈建强 区人大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赛梅 区政协社会事务委员会主任
潘亚良 区人民医院院长助理、大内科兼内一科主
任、主任医师
赵光荣 区中医院工会主席、主治医师
李宏刚 区妇幼保健院儿三科主任、医务科副主
任、副主任医师
区医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医管办),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卫召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卫计局副局长肖旭伟、区编办副主任孟宪良、区发改委副主任曹杰、区物价局副局长左博峰、区民政局副局长王世科、区财政局副调研员孙斗、区人社局副局长齐晓利、区食品药监局副局长黄克稚担任。区医管委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相关工作小组,抽调区卫计、发改、编办、民政、财政、人社、物价、食品药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专项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区医管委工作职责。
区医管委按照有关政策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按照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政府办医和监管职能,负责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2. 决定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拟订修订、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院长选聘与薪酬制度等重大事项。
3. 审定公立医院年度预算和决算,对公立医院财务状况进行监管,监督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
4. 监督检查或责成成员部门及有关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制订并落实按规划设置的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药品配送使用、医药价格和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条件保障。
5. 聘用公立医院院长,提名公立医院副院长人选;对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对院长履行年度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并审定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院长的奖惩方案;指导公立医院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6. 每年听取公立医院院长关于医院的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听取医管办关于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报告;听取区财政局关于公立医院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的报告;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情况做出评价,决定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7. 对公立医院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研究、审批和监管。
8. 纠正公立医院不适当的决定和行为。
9.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区医管办工作职责。
区医管办负责区医管委决策的执行,承担区医管委日常工作,监督区级公立医院运行。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区医管委的决议、文件和会议精神,指导督促公立医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2. 协调区医管委各成员单位的专项工作。
3. 每年组织实施对公立医院及医院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并向区医管委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运用意见。
4. 负责起草区医管委及医管办的各类文件和材料并及时整理归档,组织筹备区医管委及医管办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5. 监督公立医院运行,及时收集报告公立医院运营活动报表、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6. 承担区医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公立医院改革任务分解和绩效考核任务要求,认真行使职责,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1. 参加区医管委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
2. 对公立医院改革进程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对公立医院内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 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 依据部门职责行使必要的职权。
三、议事制度
区医管委实行全体成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区医管委主任负责召集。区医管委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随时决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区医管委会议议题由区医管办拟定,报主任审定。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医管办主任确定。区医管委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以会议纪要、决定、通知、抄告单等文件形式下发。
区医管委成员如发生人事变动,皆由其接任者或分管医改工作的同志继续担任相应职务,不再另行发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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