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西安市临潼区解决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8届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
接续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安排部署,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专班下设6个工作组。
(一)工作专班
主 任:徐 毅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李书田 区退役军人局局长
成 员:周争战 区民政局副调研员
李文平 公安分局副局长
齐晓利 区人社局副局长
孙 斗 区财政局副调研员
常文婷 区民政局副局长
邓刚卫 区信访局党组成员
王红娟 区审计局副局长
郭庆林 区税务局副局长
李 超 区医保局局长
张义怀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负责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组织指导我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研究拟定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统筹协调各部门按分工抓好社保接续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工作组
专班下设安保宣传、资格审核、社保接续、贫困人员认定、困难企业认定、审核缴费六个工作组。按照《意见》要求,提供适当办公场所,集中抽调相关工作人员,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厅式办公工作机制。
1.安保宣传组:
组长:李文平 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区信访局1人、公安分局1人、区退役军人局1人、区人社局1人、区医保局1人(共5人)。
工作职责:接待退役军人,宣传社保接续政策,建立工作台账,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2.资格审核组:
组长:周争战 区民政局副调研员
成员:区退役军人局3人。
工作职责:由区退役军人局对申请办理社保接续的退役士兵逐个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下一组办理社保接续业务。
3.社保接续组:
组长:李 超 区医保局局长
齐晓利 区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区人社局2人、区医保局2人(共4人)。
工作职责:负责参保信息核查,清算社保断缴资金,负责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办理工作。
4.贫困人员认定组:
组长:常文婷 区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区民政局1人。
工作职责:负责核查申请人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
5.困难企业认定组:
组长:齐晓利 区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区人社局1人、区市场监管局1人、区税务局1人、区财政局1人(共4人)。
工作职责:由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对相关涉事企业是否困难企业进行界定。
6.审核缴费组:
组长:孙 斗 区财政局副调研员
成员:区财政局2人、区税务局1人、区审计局1人(共4人)。
工作职责:审核、申请缴费资金,办理完成补缴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
由区退役军人局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制作发放操作手册,公开办事流程。
(二)个人申请
符合此次社保接续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区退役军人局领取《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按要求将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交到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申请人将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交到区退役军人局。
(三)建立单位参保账户
区退役军人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成补缴工作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四)身份认定
区退役军人局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认定服役时间;对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并由接收个人申请单位告知退役士兵本人。
(五)参保情况核查
1.未参保的退役士兵。由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无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由区退役军人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由区人社局结合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2.已参保但社会保险有断缴情形的退役士兵。
①安置地与参保地在同一设区市的,由区人社局认定断缴时间,结合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②安置地与参保地异地的,由区人社局与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接核实异地缴费情况,核查后汇总所有断缴月数,结合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六)困难企业核查
由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认定是否属于困难企业。
(七)困难人员核查
由区民政局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
(八)核算补缴费用
1.基本养老保险核算。区人社局根据核定的实际应补缴时限,按照补缴时临潼区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向区退役军人局发送缴费通知单。
2.基本医疗保险核算。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由区医保局根据核定的实际应补缴时限,按照补缴时参保地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向区退役军人局发送缴费通知单。参保地不在临潼的,由区医保局联系参保地医保局出具其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凭证,并向区退役军人局转送由参保地医保局按照补缴时参保地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通知单。
(九)收齐个人缴费资金
1.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区退役军人局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
2.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经认定无缴费能力、原安置单位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由区退役军人局收齐个人缴费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区退役军人局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应在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时,再行收齐个人缴费资金。
(十)申请财政资金
由区退役军人局定期分批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资金);财政局定期分批向区退役军人局划拨资金。
(十一)缴纳相关费用
缴费责任单位向区人社局、区医保局缴纳相关费用。
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由退役士兵本人向区医保局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由原安置单位或区退役军人局向区医保局补缴核定的费用。
(十二)其他情况个人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由本人到区人社局按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申请延长缴费,并自行向区人社局缴纳相关费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筹集资金向区医保局缴纳。
(十三)告知办理结果
由区退役军人局告知申请人社会保险补缴办理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是国家关心、关爱退役士兵,解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务实之举,各单位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迅速行动,严格按照各级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快工作进度。区退役军人局要督促各单位尽快落实人员和办公场所;各工作组要认真履职,贯彻落实工作专班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及时督促各单位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正维护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
(三)加大保障力度。区级相关部门要克服困难,从全区工作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工作专班抽调得力人员参与社保接续工作;要加大经费保障工作力度,为工作专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社保接续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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