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20〕7号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西安市临潼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第18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1

 

西安市临潼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市建发〔20187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西安市临潼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临潼行政区城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财政、发改、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规划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临潼区城市规划区及各片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县城及小城镇建设。

(二)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市属建制镇、重点镇等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的5%计征。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政策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类人才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

(三)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2号)规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新建建筑地下超配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人防、防灾公共用途的单建地下空间;企业投资用于连通地铁站点、人行通道的地下连接通道;

(四)符合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可减缴城市配套费。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和小城镇建设资金不在减缴范围。

(一)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财政投资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等;

(二)列入西安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2号)规定的结建地下空间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面积,由规划部门审核确定建筑面积,城建费用征收部门只征收每平方米50元小城镇建设专项费用。

第十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对违章建筑,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临建项目不征收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其中每平方米100元的收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每平方米50元的收费用于县城及小城镇建设。

对于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将项目相关资料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核实拨付。各园区项目城市配套费的使用额度,在收取的配套费总额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单位,应按月将所辖区域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减免情况报备市建设、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缴费人应对申报的缴费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审核、执收部门及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城市配套费的管理审核。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造成城市配套费流失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99日印发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区政府发布的其他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