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21〕69号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 8

 

西安市临潼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潼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归集监管数据、重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部门是指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和日常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  监管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按照标准统一、科学规范、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支撑。

第五条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区互联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区互联网+监管工作,主要负责监管系统推广使用、数据整合、需求梳理、任务督办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监管系统使用、任务承办的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具体负责人,负责推进本部门互联网+监管工作,同时做好本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区级使用的监管系统是西安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该平台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标准建设,与国家和陕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是各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中枢。主要提供以下功能:

(一)为监管部门开展线上监管提供基础平台和服务支撑。

(二)为决策机关提供监管决策分析数据和预警信号。

(三)为监察机关提供全流程可追溯的监管行为数据。

(四)为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监管效能数据。

(五)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监管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七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职责内的监管事项及时纳入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事项清单统一管理。监管事项清单包括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

第八条  未纳入监管系统的监管事项,原则上不得开展相应监管行为,监管对象利害人可通过网络、热线等官方投诉渠道进行投诉。

第九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认领上级监管部门梳理的属于本级或下级监管部门职责的监管事项。

第十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在认领事项的基础上,依据本级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能,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全面梳理应由本部门本系统履行的监管职能,明确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等内容,形成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第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就本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子项编制检查实施清单。

第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事项对应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与政务服务目录中的许可事项进行关联并保持一致。

第三章  数据汇聚与共享

第十三条  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数据中心)是全市监管数据汇聚的平台,由市级统一建设。区级各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单独的监管系统,现有的各行业监管系统应逐步淘汰关停。

第十四条  监管数据主要包括监管计划、监管对象、执法人员、监管行为、投诉举报信息、信用信息等。

第十五条  已有监管信息系统支撑的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数据标准,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对接等方式向监管数据中心汇聚监管数据;未建设相关监管业务系统的部门应当直接通过监管系统在线录入监管数据。监管数据产生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信用信息、政务服务等平台应当与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重点企业或社会第三方建设的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应逐步纳入对接范围。

第十七条  鼓励各监管部门挖掘社会数据,统一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汇聚到监管数据中心的监管数据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整理、清洗、校核、关联整合等处理,确保数据规范、准确、可用。

第十九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监管部门应对本单位监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条  各监管部门向监管系统提供的监管行为数据不规范或缺失,造成监管效能评估结果失真、监管预警信号偏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管系统可通过数据交换或系统对接的方式向全市其他业务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监管系统全面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执法人员信息,逐步推进监管结果和监管过程公开,积极探索监管数据有序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经适当处理后再予公开。

第二十三条  监管数据及其分析结果数据,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使用,未经数据提供部门许可,不得对外开放、传播非本部门产生的监管业务数据及其分析结果。

第二十四条  监管系统充分发挥数据中心作用,根据各部门需求,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提供监管风险预警定制,支持各级监管部门实施精准监管、智慧监管,为机构优化、信用评级、政务服务提供数据支持。

第五章  系统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监管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用户须为各监管部门在编在职在岗人员,各监管部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用户管理和权限分配,管理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报备。

第二十六条  各监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发起的监管任务,视为有效送达,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监管系统内风险核查、投诉举报、联合监管等各项任务,并通过监管系统反馈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系统使用水平、提升线上监管能力。

第六章  系统安全

第二十九条  监管系统运维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工作,确保监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条  监管系统的账号和密码是系统认证的重要手段,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密码。严禁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正常登录系统的账号进行的任何操作视为账号持有人本人操作。

第三十一条  通过计算机访问监管系统工作门户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通过移动终端使用监管系统工作门户相关功能的,应当妥善保管移动终端,确保仅限注册人本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监管系统中所有用户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系统中任何信息,各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系统使用制度,确保监管数据安全,防止监管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三条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市互联网+监管工作评估指标,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全区互联网+监管工作评估体系,每年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管工作评估内容包括监管事项梳理、监管数据汇聚、监管系统使用和组织保障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监管工作评估采取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监管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监管部门的监管事项梳理、监管数据汇聚、监管系统使用、监管系统任务认领和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办。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多次督办仍不整改的,区政府办将予以通报:

(一)认领、编制监管事项清单不及时,检查实施清单编制不规范的。

(二)监管数据归集不及时、质量不高,导致监管数据归集率低于市、区要求的。

(三)监管系统使用率不高,宣传推广、学习培训工作不力的。

(四)监管系统任务认领不及时、办理不认真的。

(五)其他未按要求完成上级互联网+监管工作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监管数据弄虚作假,导致监管数据分析结果偏离实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滥用监管数据及其分析结果,给政府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及时认领、处理监管系统任务,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拒不履行监管职责、滥用监管权力的。

(五)其他需要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  利用监管系统及其数据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7 1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