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编办明确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委编办发〔2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区政府决定对《西安市临潼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临政发〔2024〕22号)内容作以下调整:
收回《西安市临潼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第2项、第4项、第8项、第19项、第24项行政执法权事项。上述5项行政执法权事项收回后由原区级相应执法部门负责实施,街道不再实施。其余下放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权事项保持不变。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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