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发〔2015〕38号 关于临潼火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融资方案的批复

西安市临潼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临潼火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融资方案的请示》(临基投字〔2015〕18号)收悉。区政府相关部门已完成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授权你公司作为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承接由西安城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同意你公司负责临潼火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筹资和建设。原则同意你公司关于临潼火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方案及筹资计划。

二、同意你公司采取委托代建方式实施该项目。请你公司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委托代建协议文本后报区政府签订。区财政将根据委托代建协议安排,按期支付代建资金。同时,区财政将根据项目总投资、利率调整等变化,调整年度代建资金支付额,保证你公司建设、运营和偿债需要。

三、在项目建设期(2015-2017年),区财政以财政预算资金向你公司支付项目资本金,并保证资本金财政出资部分及时、足额到位,出资计划为2015年6717万元、2016年2408万元、2017年1140万元。

四、同意你公司本着降低筹资成本的原则,以各种方式利用本项目和公司自身资源及获得的区财政投资支持,尽快完成债务融资。同意你公司以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即与区政府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和收益为本项目使用西安城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专项贷款资金提供质押担保,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备案。

五、同意本项目在建及建成后形成的全部资产和权益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同意不向除开发银行、西安城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抵质押或处置资产。

六、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规定,通过招投标、工程监理、加强财务管理等手段,降低建设投资、运营成本和财务费用。

七、你公司获得的上述区财政投资和代建资金不抽回、不要求返还,建设期用于项目建设,运营期用于贷款本息偿还,严禁挪作他用。

特此批复。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