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铁路工程初步设计已于2010年1月21日批准,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27条规定,经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我辖区内大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已经划定,现公告如下: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27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请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支持和配合。
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下列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第三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特此公告。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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