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1、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运行和水利设施管理、保护及综合利用;
2、负责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河流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文的除险加固;
3、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4、负责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5、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6、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7、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8、负责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9、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区重要河湖、水库、滩涂、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
10、负责编制主要河流、排洪渠道的治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11、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编制;
12、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13、承担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14、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15、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16、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7、组织、指导和协调实施全区水利扶贫脱贫工作;
18、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
19、组织编制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规划实施考核评估工作;
20、负责全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管理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全区水土流失调查、监测;
21、实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22、承担全区水土保持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23、组织编制重大水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24、组织编制、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5、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
26、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区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
27、组织开展区级以上水利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工作;
28、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29、负责全区水务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30、负责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31、承担综合性水利改革方面工作;
32、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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