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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发〔2009〕43号
发表时间:2009-11-13 10:51:25  点击次数:1105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财政担保投资项目
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西安市临潼区财政担保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财政担保投资项目
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财政担保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管理的要求,构建政府职能部门、融资主体、建设主体三个层次投融资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担保融资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控制和减少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建立规章制度,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工程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及预决算审查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区财政局担保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招投标管理、预决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投融资单位负责财政担保投融资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所取得的土地收益优先保证借款的还本付息。
第五条 投融资单位向区财政局提供符合我区总体建设规划并经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经财政局审核后,投融资单位方据此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 投融资单位要向区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基本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贷款金额、配套资金及资本金落实情况。(二)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三)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资金管理
第七条 初次申请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贷款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预算清册及建设合同。
第八条 投融资单位提供资金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必须完整,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金额度、借款银行、投融资主体,并附项目计划、工程进度等相关情况明细表。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负责项目的区长(或分管区长)签署意见,借款银行根据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及投融资单位划款凭证方可划款,否则,一切后果由借款银行负责。
第九条 贷款账户资金必须留足相当当年借款利息额的保证金,并做好还本的资金安排。
第十条 实行派驻财务总监制度,对财政担保的投融资项目,由区财政局派出专人担任财务总监(由委派会计兼任),履行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财务的监管职责,全面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
三、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投融资单位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更不得列支发放补助、购车等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投融资单位必须按月(重点项目随时)向区财政局、审计局及区政府报送有关投资情况、工程进度等报表。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审计,投融资单位、项目单位还应接受区财政局、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部门发现用款人有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应通知金融机构停止办理有关贷款提取手续,追回项目贷款投资,并依法追究用款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超计划、预算标准及变更建设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需按程序报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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