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西安市临潼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0号)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6〕2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清查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坚决取消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督促收取单位按时返还应取消的保证金和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保证金,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西安市临潼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区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为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区建住局局长,成员为区财政局、人社局、各街办行政主要领导,区建住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住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建住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管理协调工作。
三、清理规范工作内容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于2016年6月23日起停止收取。其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继续由建筑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年4月11日起统一由建设单位缴纳。今后,未经上级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于保留的保证金,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保证金收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建筑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各街办、各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督导,做好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银行的衔接指导工作,确保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落到实处。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街办、各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部分,保证金收取方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监督,依据建设单位社会信用度,向其收取工程投资总额0.5%~3%不同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清理规范工作分工
(一)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要制定具体方案,制定或修改相关制度和办法,对全区的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二)区建住局负责工程建设中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同时取消其他保证金,并于2016年11月20日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
(三)区人社局负责工程建设中保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同时取消其他保证金,并于2016年11月20日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
(四)区财政局协助建住局和人社局做好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清退工作,同时协助各街办、各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做好取消保证金的退还工作。
(五)各街办、各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做好本辖区、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和规范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10月8日前完成)。区建住、人社、财政等部门和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认真自查建设领域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同时组织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0号)要求,开展全方位的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查清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
(二)清理整改阶段(10月20日前完成)。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11月20日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要制定保证金返还计划,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区建住、人社、财政等部门和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对取消的保证金,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0号)要求,制定规范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缴纳方式、返还时限等管理办法规范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建住、人社、财政等部门和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漏”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切实将本地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
(二)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尽快制定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企业的新机制。
(三)强化督促检查。区建住、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于2016年11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行重点督查。对清理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氛围。区建住、财政、人社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给予曝光。
区建住、人社、财政等部门和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明确清理规范工作信息报送责任人,务必于11月20日前,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附件2),以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区建住局建管科(联系人:闫小玲;联系电话:83816591;电子邮箱:LT83826565@126. com),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上报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区建住局要定期通报各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全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投诉举报电话:
区建住局:83816591
区财政局:83822912
区人社局:83818653
附件:1.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2. 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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