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临潼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临治污减霾办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西安市临潼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区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地热能、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一)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秸秆、锯末、稻壳、柴薪等)。
(四)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要求
禁燃区内各种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划定
(一)建成区
建成区(姜白路以东、代新路以西、陈沟村村委会以南、秦唐大道以北)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二)各街办
建成区外街道办驻行政村的范围划分为禁燃区。
(三)各类园区
各类园区已征地范围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五、禁燃区建成时限
2020年12月底前,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六、职责分工
(一)各街办、园区管委会
负责本辖区内禁燃区创建工作,健全管理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污染燃料取缔工作,按时限完成禁燃区建设工作。
(二)区发改委
统筹全区煤炭削减工作,完成省市上下达的年度削减任务,协调推进新能源利用和替代工作,做好天然气、电力保障工作;推进城镇、农村居民煤改清洁能源工作;会同有关供电、供气企业落实“煤改气”、“煤改电”价格支持政策。
(三)生态环境分局
对禁燃区内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停止审批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开展燃煤锅炉的综合整治工作,对禁燃区内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家依法取缔一家。
(四)区科工商务局
协调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工业生产的工业企业,按照禁燃区建设时限落实禁燃区管理的各项要求。对禁燃区内煤炭经营场所进行清理取缔,收回新扩建的禁燃区内的煤炭经营场所资格证;对非禁燃区域科学布设临时洁净煤应急供应点,确保未完成“双替代”区域全覆盖。
(五)资源规划分局
做好天然气、集中供热站及其它清洁能源项目的规划选址以及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服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砖瓦窑、石灰窑。
(六)区城管局
对经营性餐饮单位使用高污染燃料进行常态化监管,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
(七)区农业农村局
对禁燃区内农村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禁燃区内农村居民按时限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改造;对农业生产(设施大棚、养殖场等)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
(八)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和打击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对街办、园区管委会确定需要拆改的燃煤、燃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特种设备)注销其使用登记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九)区住建局
对禁燃区内“两类企业”的燃煤设施进行查处取缔;督导集中供热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工作,督促所属热力、天然气企业加快禁燃区内热力、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快实施第二气源工程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十)区财政局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和政策,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十一)区民政局
对禁燃区内城镇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禁燃区内居民按时限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改造。
(十二)区行政审批局
对禁燃区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办理。
七、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街办、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本辖区禁燃区建设方案。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清洁燃料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同时,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纳入各街办、园区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区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改用清洁能源。燃气、电、热等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供热、供气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二)强化督查考核
街办、园区,区级相关部门牵头部门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检查重点,采取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检查指导创建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治污减霾工作月度考核,量化指标逐项推进。对确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深入宣传发动
各街办、各园区、区级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创建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创共建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附件:1. 建成区情况附件1 .docx
2. 各类园区情况附件2.docx
3. 各街办情况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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