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负责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
(3)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4)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土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行政工作。
(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积极引导辖区内事业单位逐步转变职能,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活动,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8)搞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9)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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