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西安市临潼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工作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事件分级…………………………………………………(5)
1.5工作原则…………………………………………………(7)
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食品安全事件组织机构…………………………………(8)
2.2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8)
2.3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9)
2.4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9)
2.5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组职责 ………………………… (13)
2.6应急处置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 (15)
2.7应急处置专家队伍职责…………………………………(15)
2.8食品安全事件组织机构…………………………… …(16)
3.监测、报告、预警
3.1信息监测…………………………………………………(16)
3.2信息报告…………………………………………………(16)
3.3预警发布…………………………………………………(19)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19)
4.2事件研判…………………………………………………(20)
4.3响应启动…………………………………………………(20)
4.4处置措施…………………………………………………(23)
4.5检测分析评估……………………………………………(24)
4.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24)
4.7信息发布…………………………………………………(25)
4.8后期处置…………………………………………………(26)
5.应急保障
5.1应急机制保障……………………………………………(27)
5.2信息保障…………………………………………………(27)
5.3医疗保障…………………………………………………(27)
5.4人员及技术保障…………………………………………(27)
5.5物资经费保障……………………………………………(28)
5.6社会动员…………………………………………………(28)
5.7演习演练…………………………………………………(28)
5.8宣教培训…………………………………………………(29)
6.奖惩与责任追究
6.1奖惩………………………………………………………(29)
6.2责任追究…………………………………………………(29)
7.预案管理及修订
7.1预案修订…………………………………………………(29)
7.2预案管理…………………………………………………(30)
8.附则 …………………………………………………… …(30)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临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临潼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区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统称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在充分结合我区实际基础上,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5 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3)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运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Ⅳ级以下食品安全事件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临时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办)。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食安办常务副主任(区食品药监局局长)担任。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政府办(应急办)、食安委办、编办、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食品药监局、卫计局、水务局、农林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文体广电局、城市管理局、建住局、粮食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商贸总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区食安办成员。
2.2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物资供应、新闻报道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区政府结合实际需要临时指定,有关部门配合,指导事件发生街办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食安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3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达应急处置任务;检查督促相关街办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和管理区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向市食安办、区政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4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区食安办负责对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1)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3)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指导区食安办协调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4)区食安办:组织指导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保障等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受区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公安分局、区卫计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事件原因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5)区发改委: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所需的重要救援物资的紧急调度。
(6)区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校园食堂、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8)区编办:负责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完善工作。
(9)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0)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次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11)工商分局: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
(12)质监分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相关产品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交通运力保障。
(14)区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5)区农林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和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16)区卫计局:为区食安办提供技术支持,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核定事件级别;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技术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17)区文体广电局: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电视台的管理协调工作。
(18)区食品药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19)区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行社接待组织的旅游团队在行程中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0)区城市管理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管辖区内涉及食品摊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1)区建住局:负责协助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查处工作。
(22)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3)区商贸总公司: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储存及供应,协助查处、处罚食品安全事件中重大盐业违法行为。
2.5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组职责
(1)医疗救治组
组成:区卫计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必要时公安部门配合交通疏导及治安保障。
职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2)危害控制组
组成: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街办、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事件调查组
组成: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区卫计局、公安分局配合。
职责:开展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区卫计局负责查明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区食品药监局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监管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公安分局对涉嫌犯罪的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4)检测评估组
组成:区食品药监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卫计局、食品药监局、农林局等部门的检测检验技术机构配合。
职责:负责可疑样品的封存和分配,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配合事件调查组,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可与调查组一并进行。
(5)维护稳定组
组成:公安分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
职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依法冻结事件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涉嫌犯罪的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
(6)物资供应组
组成:由区发改委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商贸总公司配合。
职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新闻报道组
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区文体广电局配合。
职责:配合区食安办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 应急处置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区食安办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调配,开展具体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家队伍职责
区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件专家组,承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件形成定性、定因结论。
2.8食品安全事件组织机构
各部门参照区上应急处置系统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部门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报告、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搜集与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对重大、敏感性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建立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置机制。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8)上级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市级县(区)通报我区的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来源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区街办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食品药监局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检测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在作出集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判断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药监局和卫计局报告。
(4)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品药监局及涉及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接到事件信息的行政监管部门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临潼辖区时,应及时通报事件发生地行政监管部门。
(6)食品药监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上报的即时性。
3.2.2 成员单位信息报告
(1)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特别是敏感问题、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以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第一时间向区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总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发生IV级或Ⅲ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区食品安全办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并逐级向市食品安全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区食品安全办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并逐级向市食品安全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区食品安全办及其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时,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办,区食安办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舆情信息提出处置意见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市食安办。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各成员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内容。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3 预警发布
区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对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和研判,经评估不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对事发地进行指导处置;经评估事态进一步扩大有可能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报区政府同意,由区食品安全办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区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并组织卫计、公安及所涉及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先期快速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人员;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
(3)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
(4)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5)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4.2 事件研判
(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卫计局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2)食品安全事件研判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研判。研判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专家组对涉及食品犯罪的有毒有害认定、严重食源性疾病,并出具相应的认定报告书。
(3)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区食品安全办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区卫生行政部门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级别,研判危害程度,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区食安办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3 响应启动
4.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区食安办的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区卫计局分析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卫计局向本级食品安全办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根据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本区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启动响应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和Ⅳ级事件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政府启动响应,省级、市级和区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处置。当发生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原则上按非响应程序处置,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3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
(1)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相应事发地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区食安办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及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区食安办的要求对处置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予以指导、协助。必要时请求市上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对Ⅲ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①区食品安全办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办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指导、部署事件发生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②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评估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作好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
③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提出启动区级食品安全事件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启动区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
④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技术专家组等事件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区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
⑤加强与事件发生地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⑥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⑦食品安全事件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区、县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2)区县级以下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区(县)政府或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4 非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经研判不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区食品安全办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指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事件调查、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事件处置结束后,15日内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食安办。
4.4 处置措施
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2)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对确认由环境污染次生,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5)及时组织评估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当地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6.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经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阻断肇事食物摄入72小时内无同类病例发生),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调整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7信息发布
Ⅳ级事故信息发布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区委宣传部指导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4.8 后期处置
4.8.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必要时成立民事赔偿组,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及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同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4.8.2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检验检测和调查情况,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和区食安办。
4.8.3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单位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终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及区食安办。区食安办根据各应急救援单位提交的应急处置终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报送区政府、市食安办,并抄送区级有关部门。
5.应急保障
5.1 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件隐患。
5.2 信息保障
区食安办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食品监管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5.3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区卫计局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4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5.5 物资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5.6 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补偿。
5.7演习演练
区食安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习演练。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演习演练。
区应急办指导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区食安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5.8宣教培训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奖惩与责任追究
6.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与修订
7.1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应实现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化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1)不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不能与上级或者同级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3)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人员调整。
(4)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或开展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现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5)区食安办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区食安办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预案管理
7.2.1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2.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附则
名词术语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或污染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是指源于食品或涉及食品安全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已引起或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统称食品安全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件:1.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
2.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专家库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2
3.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3
4.医疗机构食品安全事故登记表 附件4
5.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附件5
6.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 附件6
7.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报告 附件7
8.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通报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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